第38節:歐盟對華軍售解禁為何“難產”(7)
簡單地說,歐盟出口的武器不能用於內部鎮壓、侵犯人權,也不能用於侵略他國或造成地區緊張。
但是,這個規範並沒有法律約束力,加上太原則化,各成員國根據自己的國內法有不同解釋,最終標準五花八門。該規範要求,如果某一歐盟成員國否決了某一單武器出口,有義務知會別的成員國。但這一點並未落到實處。另外,按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必須就武器出口提交年度報告,但一些成員國只提供宏觀的一些數字,流於形式。
由於這個行為規範的鬆散性質,當對華軍售解禁問題一提上歐盟的議事日程,歐盟內部就會為如何加強這個規範爭吵不休。但觀察家認為,讨論的總體方向是讓這個行為規範的一些聲明式條文具體化,具可操作性。另外,是對各種出口武器的類別進行嚴格定義,對武器出口執照的發放要極其嚴格和透明。然而,修訂後的行為規範仍然沒有法律約束力,歐盟成員國只能靠"政治承諾"來自覺遵守這個行為規範。實際上,一些歐盟成員國自己制訂的關於武器出口的國內法比這個行為規範更為嚴格。
本文摘自《歐洲真相》
資深新華社記者歐洲觀察:歐洲真相
駐歐六年的資深新華社記者,闡述他眼中的歐盟、北約、申根、歐元、福利、移民、伊核、卡紮菲、巴羅佐、默克爾、米洛舍維奇、馬英九、達賴等。書中記錄了卡紮菲默克爾等新聞人物的交往;也記錄了親身經歷了當時諸多的重大事件;在冷觀歐洲篇中,寫出了作者對歐洲的觀察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