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沉疴難起(3)

2014-01-23 13:22:01

  預備立憲重要內容之一的官制改革,在中央一層就遇到了極大的阻力,滿族權貴與主持這項改革的袁世凱發生了激烈的沖突,甚至於宮中的太監都被八旗子弟們煽動起來,日夜於老佛爺面前哭鬧。最後,袁世凱只得妥協,官制改革遂不了了之。

  各省成立的咨議局倒是具有代議機構性質,但進入這個全新機構的成員有嚴格的年齡、財富和教育程度的限制。而且,地方大員,尤其是督撫大人們,對這樣一個束縛他們手腳的機構,普遍持消極態度,咨議章程只見頒佈,而不見執行,咨議局徒有其名並無其實。中央一級的代議機構——資政院——的籌備更是步履維艱,直至武昌起義爆發,這個在人員組成、議事內容和程序上,完全受制於朝廷而毫無實際權力的禦用機構,甚至連通過議項的鼓掌、舉手都沒有學會,只不過稀稀拉拉地開過兩三次形式上的會議,根本無政可資。

  與上述預備立憲的舉措相比較,作為憲政的基础性工作——法律修訂,則顯得紮實一些。

  1908年8月頒佈的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是日本憲法的翻版, 雖不能算作正式憲法,但確定了制定憲法的根本準則。但它把“君上大權”作為正文,而把“臣民權利義務”作為附錄。這樣的結構形式,說明它的重心還是在於維護君權。雖然在臣民權利義務的部分,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和人身等自由權利的規定,但同時又規定必要時皇帝“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沈家本、伍廷芳等負責修訂法律大臣聘用日本法學專家,以大陸法系的刑法為模式,“三閱寒暑,易稿數次,始克告竣”的《大清新刑律》, 突破了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中國傳統的法系,呈現出與舊刑律迥然不同的整體特徵。尤其可貴的是,罪行法定、罪與非罪的界定、懲治教育、道德責任等現代刑法原則,在該法中均有所體現:

  法律無正條者,不論何種行為不為罪。

  非故意之行為,不為罪,但應論過失者,不在此限。

  凡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不為罪,但因其情節得施以感化教育。

  精神病人之行為不為罪,但因其情節得施以監禁處分。前項之規定於酗酒或精神病間斷時之行為不適用之。(註:《(欽定)大清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註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大量吸收近代先進法學理論和國際通行法則。該法採巴威編制式,共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羅馬法諸多民事法律原則通過德、日等國的揚棄、消化之後,又借清末修律之機影響著此後中國的法制。

  然而,對大清帝國來說,這些法律都來得太晚,有些未及頒佈,有的雖然頒佈了,但未及實施,這個龐大的帝國就一命嗚呼了!雖然未能扶大廈之將傾,但清末修律將中國沿襲已久的舊式法律推上現代化的道路,並確立了此後中國一百年的法律走向,這或許是它最具歷史意義的副作用。

  1908年11月,光緒皇帝和西太後先後死去,光緒僅3歲的侄兒溥儀在西太後臨死前被指定為繼任皇帝,他的父親——光緒的弟弟——醇親王載沣理所當然在成為攝政王。年輕的滿族權貴們雄心勃勃,力圖恢復他們祖上的無尚榮光。這些志大才疏的王公貴族,不斷地將地方的權力收歸中央,使原本就失去了向心力的地方政府,更加離心離德。不知死期將至的滿族少壯,還全力將漢人官僚從中樞機構中排除,最具權勢的袁世凱也被迫歸隐原籍。以恭親王奕訢、西太後等政治大锷當年之強勢,尚且百般倚重漢人官僚,晚年的西太後更是對袁世凱等信賴有加。載沣何德何能,居然如此迫不及待地排斥打擊能決定帝國生死存亡的朝廷重臣?

  1911年成立的“責任內閣”,十三名成員中,滿人九名,並且皇族就占了五名,漢人僅四名,載沣的兩個兄弟分別掌握著陸軍和海軍。這樣,行政和軍事大權就全部集中於皇室之手。連原來一心保皇的立憲派都感覺到大清政府已經無藥可救,咨議局和資政院的議員大人,在失望之餘紛紛轉向革命,成為清政府的對立面和掘墓人。

本文摘自《從絕望中找到希望》


   本書從管理的角度,以細節的眼光審視歷史,以哲學的高度評說得失。分析了1750——1950年這個時間段的中國經濟由盛而衰的原因,並且與同時段的西?國家做對比,讓人們從中絕望中找到希望,看到中國發展強大的前景,重現大國的崛起。
本書視角獨特,分析到位,展現了中國從1750-1950年這200年歷史的真正面貌,給人以警示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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