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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4 16:59:31
非正規金融悄然興起。20世紀80年代初期,隨著我國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發展,在清理農村基層財物的過程中,農村合作基金會於1984年開始興起。它是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按照自願互利、有償使用的原則建立起來的社區互助組織。資金來源以集體資金為主,並吸收農戶以資金入股,其存款時間長,利率比信用社低,貸款對象主要是村內或鄉內的農戶,額度較小。到1992年末,全國建立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在鄉鎮一級已達1.74萬個,村一級達11.25萬個,分別占鄉鎮總數的36.7%和村總數的15.4%,共籌集資金164.9億元。1992年以後,合作基金會中的個人股金迅速增長,且個人股金分紅比集體股金高。1994年開始以代管金的名義吸收短期存款,且主要向鄉鎮企業提供大額貸款,其存款及貸款的利率均比農信社高。這不僅改變了合作基金會的性質,也增加了潛在的風險。
第五個時期是由1996年至今,是農村金融的改革時期。主要是大力推進農信社的改革。
1996年8月國務院頒佈了《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了對農村金融體制進行重大改革的意見。要求農信社首先要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在此基础上把農信社辦成農民入股、社員民主管理、為入股社員服務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1996年底,全國共有農信社基層社49 532個,聯社2 409個;各項存款8 794億元,其中,儲蓄存款7 671億元;資產達到14 450億元,各項貸款6 290億元,其中農業貸款1 487億元,新增農業貸款占全部貸款的比例達到40%。當年年底就基本上完成了“脫鈎”工作,從而使農信社歷史上積聚起來的信貸資產質量差、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等潛在風險逐步暴露出來。
為了加強對農信社的監管和行業管理,有效防範與化解風險,1997年6月,國務院決定在中國人民銀行內設立農村合作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國家關於農信社的改革工作,並承擔 對農信社的行業管理工作以及監管工作。當年人民銀行頒佈了《農信社管理規定》,按合作社體制改造農信社,即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1998 年國務院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改革整頓規範農信社管理工作的意見》,繼續要求按照自願入股、民主管理和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的合作制來改革農信社的體制。
1998年朱镕基總理針對農信社改革中出現的問題,提出了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要求:把農信社辦成聯繫廣大農民的金融紐帶、新形勢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內容主要是改革農信社產權制度、落實農信社的風險責任。
1999年1月,國務院發佈文件,正式宣佈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中國人民銀行同年開始在江蘇省進行農信社改革試點。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在清產核資的 基础上,將各個具有法人資格的農信社、縣(市)聯社機構合並為單一法人機構;二是轉換經營機制,提高農信社的金融服務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三是明確產權關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農信社的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四是主要通過信用社內部轉換機制、增收節支、逐步消化等手段,同時配合政策扶持來消化信用社的歷史包袱;五是組建江蘇省農信社聯合社。為推動此次改革試點工作,國家專門出台了財政金融配套政策:一是對農信社不良貸款中難以收回的呆滞貸款和全額的呆賬貸款進行剥離,由人民銀行按剥離數額的50%安排無息專項再貸款,總量50億元,期限5年;二是從2000年開始,根據每年郵政儲蓄機構在江蘇省縣及縣以下吸收的儲蓄數量,人民銀行為江蘇的農信社提供等額的中央銀行貸款;三是對信用社季節性閑置的資金,人民銀行按保本原則開辦特種存款;四是允許信用社實行靈活的利率浮動政策;五是呆賬準備金提取的比例原則上由1%提高到2%,有的可以更高;六是對信用社接收抵貸資產的過戶稅費,按清理農村基金會的政策執行;七是江蘇省從對農信社徵稅留成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信用社的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並納入預算,用於資助嚴重資不抵債的農信社。
2003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將農信社改革的試點從原來的一個省(江蘇省)擴大到八個省市(吉林、山東、江西、浙江、陝西、重慶、貴州和江蘇)。要求按照“明晰產權關係、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援、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加快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充分發揮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繫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更好地支援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說明農民增加收入,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一是以法人為單位,改革信用社產權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區別各類情況,確定不同的產權關係;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將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
為配合此次農信社改革,國家提出了四項配套措施予以支援:
一是對虧損農信社因執行國家宏觀政策開辦保值儲蓄而多支付保值貼補利息給予補貼。具體辦法是由財政部核定1994—1997年期間農信社實際支付的保值貼補利息數額,由國家財政分期予以拨補。
二是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西部地區試點的農信社一律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地區試點的農信社,一律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試點地區所有農信社的營業稅按3%的稅率徵收。
三是對試點地區的農信社,可採取兩種方式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援,即人民銀行提供一部分專項再貸款給農信社或由人民銀行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專項再貸款利率按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減半確定,期限根據試點地區的情況,可分為3年、5年和8年。專項再貸款由省級政府統借統還。而人民銀行發行的專項中央銀行票據,不是由信用社用現金購買,而是用於置換農信社的不良貸款,票據期限兩年,按適當利率分年付息,但該票據不能流通、轉讓和抵押,可有條件提前兌付。這兩種方式由試點地區和農信社選擇。
四是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實行靈活的利率政策。允許農信社貸款利率靈活浮動。貸款利率可在基準貸款利率的1.0~2.0倍範圍內浮動。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不上浮,個別風險較大的可小幅(不超過1.2倍)上浮,對受災地區的農戶貸款,還可適當下浮。
2004年8月國務院在北京召開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會議,在總結前一階段試點工作的基础上,決定把北京等21個省區市作為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單位。要求先期開展試點的8個省(市)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础上,進一步把農村信用社改革推向深入。參加擴大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的省區市,要按照國務院文件精神,把握好改革的重點,落實好有關政策。要註意做好宣傳動員和輿論引導工作,鼓勵引導廣大農戶及各個方面積極支援和參與改革。
盡管近年來各方面都加大了農村金融的改革力度,也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並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有關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與農民對金融的需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存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面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嚴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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