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海外代理人與效率(4)

2014-03-29 17:23:47

    十一世紀中葉從巴勒莫一個商人寄給亞歷山大的耶舒(Yeshu‘a ben Isma‘il) 的信進一步反映了聯盟中聲譽機制的重要性 。這個商人描述了他是怎樣處理兩份胡椒粉的銷售的,一份是他的,另一份是他的同伴的。胡椒粉的價格非常低:“我一直等到船即將來臨,希望價格能夠漲上去。但是價格跌得更加厲害。這時我擔心流言四起,說我把你的胡椒粉以133單位(四分之一第納爾)的價格賣給了西班牙商人……船來臨之前的那個晚上,胡椒粉需求猛地增加了……(因為)購買船隊抵達了……這樣(胡椒粉)價格漲到140到142之間,於是我在140到142之間的價格把其餘全部胡椒粉賣掉了。但是,兄弟,我不想只顧自己賺錢,所以我把所有的銷售都轉給了你。”盡管這個商人沒有想和這個伙伴繼續做生意,但是為了維持自己的聲譽,還是決定分給他一部分利潤。他寫道,“你也很忙,你就把我的帳戶結一下,把餘額交給我的妹夫。”這樣,這個商人體面地維持他在其他聯盟成員中的聲譽。

    聯盟的運作是基於在不同交易中心的商人之間未經協調的反應。因而它的關鍵是依賴於一個共同的認知體系,對不同的行為,尤其是那些構成欺騙行為賦予相應的含意。換句話說,要使集體懲罰的威脅是可置信的,“行騙”必須被定義為一種肯定能引起集體反應的行為。如果一些商人認為某種行為構成“行騙”,而另外一些人持有不同的觀點,那麼這就會破壞集體懲罰的威脅效力。這種協調可以通過簽署詳細地規定一個代理人的義務的合同,一份全面到完美程度的合同來實現。但是考慮到十一世紀貿易的複雜性、不確定性以及當時的通信技術,這樣一份詳細的合同需要高昂的談判成本。如果要讓商人和代理人在貨物還沒有交到代理人手中之前達成協議,那麼這種通過代理的貿易也不可能發生。

    確實,基尼紮文獻反映了當時廣泛使用的不完全合同,通常是以信件的形式作指示,沒有任何協商。黎巴嫩提爾城的姆薩(Musa ben Ya‘qub)在寫給福斯塔特的伙伴時說,“按照你最好的判斷行事,”時間是十一世紀的下半期。如果沒有什麼預計的意外情況發生,商人通常會授權代理人做任何他們認為最好的事。

    但是,不完全合同破壞了聯盟的運作,由於它沒有規定哪種行為是欺騙行為,使得代理人能夠利用合同的漏洞,採取相應的策略,從中漁利。從理論上講,層級關係(權威關係)就是賦予商人有(事後)做出所有決定的權力,可以替代事前的全面合同(O.Williamson 1985)。另外,通過規定事前的行為規則體系,文化規則也可以替代這種全面的合同。文化規則規定了在一種不可預見的狀況發生時,組織成員該做什麼。層級制不要求事前對規則進行學習,但它要求事後層級之間信息溝通;文化則相反。

    考慮到十一世紀通訊技術和交通條件,就不奇怪馬格里佈商人不使用層級制度了。相反,他們使用了一套行為的文化規則——商人法,規定了在商人指示沒有涉及的情況下,代理人應該如何誠實地行事。商人法在馬格里佈商人中間是衆所週知的規則,就如代理人和商人之間一個預設的合同。代理人都清楚,如果不遵守商人法,就會被認為是騙子。

    從梅耶姆寫給納哈瑞信中,我們可以看出商人法在決定商人對代理人行為的態度和預期上的重要作用。在讨論納哈瑞和他的代理人之間的沖突時,梅耶姆認為代理人的行為是正當的,他說,代理人“做了一些由於貿易和通訊環境而不得不做的事,而你要他做的事情不符合商人法”。在另一封信中,一個“非常生氣”商人指責他的生意伙伴做了一些“根本不是一個商人該做的事”。

    對於商人法的內容,我們了解甚少,關於它的存在和它的產生過程最令人信服的證據是在基尼紮文獻之外找到的。12世紀中葉,定居在福斯塔特的一個重要的猶太人的精神領袖麥門德斯(Maimondes)在他的律書上這樣寫道,“如果一個代理人與商人結成了伙伴關係,但是沒有簽訂具體的條款,就不應該違背當地的這種商品交易的慣例”(Maimonides 1951,223頁)。同樣,中世紀早期伊斯蘭法律文獻中也包含很多這樣的例子,成文的法律評判被放在一邊,就是因為有“商人的慣例”的緣故(Udovitch 1970,13頁,第250~259頁)。遺憾的是,法律著作和基尼紮文獻都沒有反映商人法是怎樣形成和演變的。

    在馬格里佈商人聯盟中,商人法為聯盟功能的發揮提供了一個必要的協調機制,節約了談判成本,賦予了建立代理關係的靈活性,從而促進了效率。但是,商人法也給系統帶來了剛性,當需要調整時,由於代理人更加關註別人會怎樣看他,而不是他應該怎麼做,結果會使調整受到阻礙。這可以從十一世紀的代理人約瑟夫的話中看出來,他對一個商人說,沒有書面指示他就無法運作,因為他不希望“別人……說我做沒有指示的事”。

本文摘自《中世紀貿易制度比較和西方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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