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行會

2014-03-29 17:36:56

    第4章 在政府的掠奪之手中保護產權:商人行會

    市場制度基础的一個中心問題涉及國家的力量。經濟學對此的最簡要的觀點是,國家是一個實體,它能夠保護合同和產權,提供公共品,但問題在於,國家需要有足夠的強制力(coercive power)來做這些事情,但這樣的暴力同樣可以撤銷保護或沒收私人財產,從而破壞市場經濟的基础。

    中世紀的貿易中心確立以前,統治者可能會承諾保護外來商人的安全,尊重他們的權利。然而,一旦貿易聯繫建立起來以後,該統治者也許會食言——沒能提供所承諾的保護,甚至通過自己掌握的強制力侵犯商人的產權。在民族國家建立以前,外來商人很難從他們的同胞那里獲得軍事或政治上的說明。因此,由於統治者的承諾不能得到切實的保證,外來商人可能不會頻繁地開展貿易,這樣就不能形成貿易中心——統治者和商人雙方都將為這一結果付出昂貴的代價。那麼,有沒有一種制度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呢?

    某個特定商人和統治者間的貿易關係是在一系列長期的貿易往來中形成的,每一次貿易中商人都會向統治者繳稅。直觀地想,有人可能會以為,一個以聲譽為基础的特定制度或許能讓統治者對自己的言行負責。這個制度的核心是對權利的尊重與繳稅之間有著跨時期的聯繫,其中對權利的尊重是中樞性交易,而繳稅是輔助性交易。商人根據統治者過去的行為決定了今後是否繼續開展貿易,這有助於形成統治者會尊重商人產權、而商人交納稅收的信念。重複博弈的無名氏定理(見附錄A)可以支援這個推斷。該定理表明,如果統治者更加重視從未來的貿易而不是從侵犯產權中獲得收益,這種聲譽機制就能夠解決承諾問題的。

    然而從歷史上看,統治者和商人之間的關係大體上既不是由雙邊聲譽機制(在這種機制中權利受到侵犯的商人將停止貿易),也不是由非正式的多邊聲譽機制(在這種機制中受騙的商人以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合作者都將停止貿易)來治理的。這反映了其他正式組織——源於統治者領域之外的行政管理機構——的重要性。這些組織對作為其內部成員的商人有管制權力,監督這些商人在外地的業務,就他們對統治者的反應進行協調。在克服統治者承諾的問題上,這些組織及其相關的交易間聯繫在理論上起到了什麼作用?而實際上它們又起到了什麼作用?

    這里提出的一個理論是,這些組織——商人行會(merchant guilds)——創造了另外一種交易間聯繫,並作為一種手段,改變了統治者與商人間交易的自我強化的觀念。這種交易間聯繫是必需的,原因是在每個商人和統治者之間,中樞性交易(對權利的尊重)與輔助性交易(繳稅)的跨時期的聯繫使得統治者在貿易量比較低的時候才會承諾尊重商人的權利。在聲譽機制下,每個商人及其關係親密的合作者都用繳稅來換取保護,但是當它失靈時,組織及其所反映的交易間聯繫就能夠解決這一問題。

    這個失靈是由於兩個相關的因素。第一,統治者可以對商人們區別對待。由於對權利的保護是私人行為而非公共行為,統治者可以尊重某些商人,而忽略另一些商人的權利。第二,如果商人們不能採取共同報復措施,那麼對於統治者來說,在貿易擴張時侵犯一些商人的權利是最優的選擇,因為貿易的擴張將減少未來每個商人的稅額。因此,以聲譽機制為基础的商人權利保護,要求在任何商人權利受到侵犯時,都必須使集體報復的威脅真實可信。

    然而,如果缺少合適的組織以及交易間聯繫,當貿易處於有效率的水平時,這種威脅是不可信的,原因有二:首先,集體懲罰需要協調一致。其次,要想使集體報復的威脅變得可信,所有(或者足夠多)的商人必須都有參與的動機,問題正出在這里。矛盾的是,對一些商人權利的侵犯強化了統治者尊重其餘商人權利的承諾,因為這些商人未來繳的稅款對統治者來說會變得更重要。統治者的這種強化的承諾減少了集體報復的可信度。提高可信度要求商人們能夠相互激發,參與到集體懲罰中去,從而有必要他們之間相互建立共享信息,以及在強制性交易之間建立某種聯繫。商人行會組織反映了這種交易間聯繫,使集體報復的威脅變得更加可信。

    為了使他們集體報復的威脅變得可信,行會組織把商人間的信息共享和強制性交易聯繫了起來。這些組織採取了使集體報復承諾真實可信所必需的監督、協調以及內部強制措施,其行政管理採取了從單獨的城邦行政管理部門到跨城邦組織等一系列的形式。所有這些組織都具有同一個功能:把統治者和商人間的每一筆交易(中樞性交易)與所有商人的信息共享和強制性交易(輔助性交易)聯繫起來。通過協調以及激勵每個商人參與集體報復,商人行會組織改變了在每個商人與統治者交易中存在的那套自我強化行為的信念,加強了在貿易擴大時統治者將會尊重商人權利的信念。

    這樣,商人行會制度以多邊聲譽機制?基础,減緩了統治者的承諾問題,有利於貿易的擴張,商人行會組織就是其中的一個制度要素。商人行會組織、協調行動和確定什麼是侵犯行為的相關規則以及共同的自我強化的行為信念這三個制度要素,一起構成了商人行會制度(為了表述方便,我將用商人行會表示商人行會組織,用商人行會制度來表示上面所說的制度)。

    把商人行會看做對貿易的支援力量是對經濟史學家們另一種更常見的觀點的補充,他們認為,商人行會可以減少談判費用、管理貿易和稅收、從海外城邦獲取特權,以及在自己的城邦對租金進行再分配(Gross 1890;Thrupp 1965;North and Thomas 1973)。由於除了提高協議的安全性以外,商人行會的存在還可以影響租金的分配,因此這種把商人行會看做卡特爾的未成形理論帶來了一個難題:即如果行會的目的是為商人創造一個壟斷力量並增強他們和統治者讨價還價的能力,那麼在中世紀晚期,那些力量強大的統治者在開始的時候為什麼要和外來商人合作建立行會呢?這些統治者能分享到什麼好處?如果商人行會制度的力量使貿易擴展讓商人和統治者都能受益,這一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為了介紹這個觀點,4.1節描述了貿易中心和商人在為商人及其貨物提供保護時面臨的困難,並從理論上來說明,行會組織具有解決這一困難的特質。接著,該部分叙述了德國商人行會的演化以及相應的貿易擴張過程的里程碑。4.2節將分析規範化,提出了一個博弈論模型,來探求商人和城邦的激勵因素,並解釋為什麼行會組織有時候能夠把貿易活動維持在一個有效率的水平,而簡單的聲譽機制卻不可以。4.3節把商人行會的衰落和轉型與國家的興起聯繫起來,並作為總結,提出了這個理論框架在其他方面的應用。

    4.1 承諾問題和商人行會的作用

    這個部分不僅提出了關於商人行會制度的歷史證據,還直觀地介紹了主要的理論推斷。歷史證據揭示,中世紀的商人對其在外地產權的保護非常關心,而理論則指出,在鼓勵貿易時,商人行會制度可能起到作用。歷史的分析支援這一推斷,即這個制度是有優勢的。

本文摘自《中世紀貿易制度比較和西方興起》


   在中世紀前期各方面都顯著發達於歐洲的穆斯林世界,為什麼後來卻走向了與歐洲完全不同的發展道路,甚至到現在,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仍然落後於歐洲?無數的社會科學家試圖對這個歷史之謎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本書的不同之處在於,綜合運用了經濟學、歷史學和社會學等各學科的方法,通過案例研究和歷史分析,對中世紀後期東西方的大裂變給出了制度上的解釋。本書是制度經濟學領域的集大成之作,堪稱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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