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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4 22:21:08
【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初看是權責發生制,其實收入是按權責發生制,支出按收付實現制的更多。
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新法條款】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新法解讀
將“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放在“扣除額”和“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之前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真正實現了企業所得稅稅基的準確性,保證了國家相關產業、經濟、社會政策的貫彻落實。而原內資企業所得稅中將“免稅所得”放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之後減除,這就容易導致:(1)當納稅人在納稅調整後所得為負,即納稅調整後虧損時,或在納稅調整後有利潤,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之後為虧損或為利潤但不夠完全減除“免稅所得”時,“免稅所得”將不能完全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導致對“免稅所得”徵稅,使納稅人無法充分享受稅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國稅第56號文件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順序有很大差別,原內資、外資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專案金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免稅所得。
案例3甲公司2008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共5800萬元;(2)由於發生意外事故經稅務機關核定庫存原材料損失100萬元;(3)支出管理費用250萬元,財務費用300萬元;(4)產品銷售成本為3100萬元;(5)實發工資總額為500萬元;(6)發生如下營業外支出:其中繳納交通違章罰款共0.8萬元,稅收滞納金為1.5萬元;(7)繳納稅金共900萬元。(8)在該年度獲得有指定用途的財政拨款100萬元。
解答:工資可據實扣除;交通違章罰款、稅收滞納金屬於所得額中不得扣除的專案;全年應納稅所得額=5800-100-100-250-300-3100-500-900=550(萬元)。
【實施條例】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與國稅[2006]第56號文件有較大的區別,通常來講我們所說的虧損應該是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負值的應納稅所得額,但56號文件規定,納稅申報表主表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為負值的話填0。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年度經營虧損的話,從年度納稅申報表中根本看不出虧損額,這以後怎麼彌補?
案例4甲公司2008年各項收入減各項扣除後餘額30萬元,其中國債利息收入50萬元,那這甲公司算是虧損嗎?按56號文件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0,按本條來算的話,虧損20萬元。
【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餘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新法中的清算所得就相當於清算資產增值減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餘額。沒有考慮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結合第二款規定來理解的話,做法似乎更簡單。兩段聯繫起來看,其實是把原細則的四十四條分開了,習慣上,分得的清算財產首先考慮的是本金,然後才會考慮股息。很多時候,人們會想:本金都沒有拿回來,還考慮什麼股息,但此條分得很清,該是股息就是股息,折的本金就是投資轉讓損失,對於居民企業來講,股息是免稅的,這樣對企業也是有利的,如果投資轉讓損失的扣除沒有限制性條款的話就更好了。
◎舊法規定
原內資“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後的餘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案例5甲公司投資乙公司800萬元,占乙公司80%的股份,乙公司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於2008年4月底宣佈破產時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實施解散清算。經過清算,資產變現收益600萬元,清算期間的稅費200萬元。該企業清算時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
清算所得=600-200=400(萬元)
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400×25%=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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