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率調整及相關規定

2014-04-04 22:36:07

    【新法條款】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新法解讀

    圖1-1企業所得稅稅率外國企業規定

    境內設機構場所取得的所得如果與該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繫=境內未設機構場所取得的所得。

    ◎舊法規定

    (1)法定稅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33%的比例稅率。

    (2)照顧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計算繳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計算繳納。

    應註意:

    (1)國稅發[1994]第132號文件規定,企業上一年度發生虧損,可用當年所得予以彌補,按彌補虧損後的所得額來確定適用稅率。

    (2)兩檔照顧性稅率不能理解為同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分段計算。

    (3)對設在西部地區,以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專案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企業,實行企業自行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的管理辦法。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企業方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2]第47號文件)

本文摘自《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全書最大的特點是理論結合實際,做到實務、實操和實用。2007年3月和12月,國家先後頒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本書作者2007年下半年在全國各地進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培訓的基础上,以國家的相關法律、政策為依據,結合新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收政策,按照理論結合實際的原則,編著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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