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我評說》 答复網民的提問(5)

2014-04-10 17:06:35

    當天上午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通知我去談話,但恰好上午有個事先約好的外商談判,關於華威大廈專案的投資建設事宜,我轉告他們說我下午再去。

    中午全公司的人一起在“峨嵋餐廳”聚餐,準備下午就放假了。我也可以去區紀委談話了。正當我準備出發時,華遠總公司的一位副總神神秘秘地叫我出去一趟,這一去就是一年多的時間。

    停在公司200米開外的是一輛西城區檢察院的警車,它將我直接帶到了現在西城區政府的所在地——西城區檢察院。事後我想,也許是因為我沒有按時去區紀委談話,區紀委的領導認為我犯了罪要逃跑,於是案件就升級交給檢察院處理了。

    1985年是中央最早開展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犯罪的專項運動的時候,當時中國的法律實行的是有罪推定,可以在認為你有罪時先實行抓捕,後審查證據。

    當晚12點,我被以“貪污罪”送進了西城區看守所(現西城區公安局宿舍區)。在一個全國人民都歡度國慶佳節和團圓節的日子,我被關進了黑暗、髒亂並臭氣沖天的看守所(一間10平方米左右的房間塞滿了近20個壯漢),這是令人終生難忘的記憶。

    既然罪名是“貪污”,檢察院當然要去家中尋找我“貪污”的贓物了,但檢察院搜查中扣押的卻是大量與“貪污”毫無關係的香港電影的錄像帶等物。事後我知道,檢察院另行通知我的兄弟姐妹向檢察院繳納了大量的現金作為我“貪污”應該退賠的押金,為此我妹妹不得不賣掉了剛買不久的摩託車。

    隨我之後進入看守所的公司會計被檢察院以“老婆生孩子,家裡無人照顧”為由,於1985年12月釋放了。1986年的2、3月間,區檢察院也通知我,已將我家人上交的現金全部都退回了。看來“貪污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了,但有罪推定在先,又無法輕易將我放出。當區檢察院以為我無罪之後,我反而“升級”進入了市級看守所(宣武區半步橋的K字樓,據說是日本人建的監獄),並交由市檢察院審理該案了。

    從我正式調入華遠公司到被關押進看守所,我大約在華遠一共工作了不到12個月的時間,但卻被審查了14個月的時間,可以說時間是足夠了,也可以說是被彻底地洗了個幹幹淨淨。

    “貪污罪”的來頭是因為我給自己和員工發了一大筆獎金(當然這是有上級批準的)。在1985年3月,我就在企業自我清查整頓中主動申報過,並已經在5月7日區政府各機關來總結公司自查成果時做過結論的。既然不能用“貪污罪”來定罪,也要找個判罪的理由,於是市檢察院就從公司自查的報告中找了一條工商局認為超出經營範圍的“投機倒把罪”判我緩刑回家了。

    我當然不同意這種莫須有的罪名了,上訴之後,法院順水推舟地將此案退回市檢察院重新審查。

    如果單為講故事,這一年多的特殊生活就可以說上好幾天了。最重要的是,當一個人能從監獄生活中無罪釋放之後,遵紀守法的警鐘會天天響起,這也許也是一個人難得的教育。

    故事二:檢察院再次出證我無罪!

    因為這段經歷,黨內給了我一個警告的處分,但我之所以至今仍堅持在華遠公司這個國有企業中努力奮鬥,就在於我要證明我的清白,我對這個曾經堅信的理想仍抱有無限希望,至今也未後悔過。

    事實說明了一切。我曾從軍十多年,先後榮立過集體和個人的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六次。作為是一名戰士,只能戰死於沙場,決不後退半步的軍人精神至今仍深深地溶於血肉之中。華遠的成功既有前幾任領導的重要功績,也與我的努力密切相關。

    人民與政府同樣用各種榮譽承認和證明了這一切。

    我光榮地當選為人大代表,並被評為勞動模範、被授予“五一勞動獎章”,又連任了兩屆北京市政協委員。一個人的一生之中能有這麼多的榮譽,還有什麼不滿足的嗎?也正是這些榮譽才讓我沒有去幹個體戶,沒有僅僅為個人的得失而停止努力工作!

    1996年華遠與華潤合資之後,準備借橋於香港上市。經過世界各國的路演之後,華遠創下了中國第一家地產公司在境外上市認購的最高倍數的紀錄,並準備於1996年11月8日正式敲鐘挂牌了。

    但就在正式挂牌的前一天,香港的八大主要媒體和香港聯交所同時接到了一封匿名信。信的主要內容就是我曾於1985年入獄,是一名罪犯,一是沒有資格擔任香港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二是我對香港當局和股民隐瞞了犯罪的記錄,失去了誠信。

本文摘自《任志強解讀地產十年》


  作為房地產業界最具爭議的人物,任志強的每一番言論都能在業內掀起不小的波瀾。在這本書里,任志強繼續以其隨性而辛辣的筆調,對調控政策、樓市現狀等房地產業和大衆關心的問題,進行了或探詢、或質疑、或回顧、或前瞻的評述,給我們提供了啟示與借鑒。
  本書分為上、下兩編共58篇文章。上編回顧了1999~2008年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狀況,對歷年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審視和解讀,並提出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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