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我評說》 答复網民的提問(3)

2014-04-10 16:36:15

    關於企業的社會責任

    在中國引進西方社會的先進管理經驗與技術的同時,參照西方社會的一些被認為是促進社會和諧與發展的做法,我們引入了“企業的社會責任”的概念。於是近兩年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讨論鋪天蓋地,幾乎所有的企業都陷入社會的一片譴責聲中。

    其實也許這些高喊著企業社會責任的人根本就沒有弄懂西方制度下的社會責任這個概念。西方的社會責任是個人與企業共同的社會責任,是從私有產權的角度及對弱者的說明出發,從個人的自我行為發展到企業的社會行為。

    中國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建立社會責任的信仰的,因此更多的是“為人民服務”與“學習雷鋒好榜樣”的精神,是從個人行為的角度提倡無私奉獻的精神。而對於公有產權的部分,則是“愛護公物”、“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樣的精神。因此在公有制為主的企業組織形式中沒有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問題,企業是按計劃與國家的指令承擔社會責任的。

    兩種完全不同的產權制度必然會出現對社會責任的不同理解與要求,同樣,不同的經濟發展階段也會有不同的認識與理解。

    中國正處在剛剛開始建立與完善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也是剛剛開始允許私有產權與公有產權平等競爭的階段(尚有大量的行政壟斷存在),民營經濟尚處於起步期,並不具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更不可能獨自參與全球化競爭。國有企業的改革尚未完成,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尚未落實,許多企業尚處於虧損階段,除國家支援與壟斷的行業外,很多企業同樣不具備參與國際競爭的實力。

    中國尚未建立完善的、公開的資本市場,企業尚未完成自有資本的原始積累,因此不能依靠資本市場解決資金與擴大規模,只能靠經營利潤形成的積累與沉澱。而中國真正能稱得上富有的家庭更是少之又少,總體的社會矛盾與企業面臨的難題相同,都處在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解決生產能力與經濟實力不平衡的矛盾。

    中國企業的社會責任的第一步並非是對社會提供三次分配捐助,而是合法經營。那麼企業是否在合法經營之後就沒必要承擔三次分配的責任了呢?起碼這不是像必須依法納稅一樣是一種法定的義務,而是投資者的一種主觀意願。投資人有權決定財產的處置方式,產權人有權決定自己的財產用途。當然扶助弱者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發展的責任心,會讓多數人和企業積極參與全社會的三次分配活動,但這絕不是一種強制性的社會責任。

    華遠有了國有資產的“擋箭牌”,並不代表華遠沒有自願地為參與三次分配的社會公益活動進行過專門的宣傳。

    早在1984年華遠成立之初,我們就開始按區政府的要求無償舉辦“大齡青年舞會”的公益活動;無償為西城區配備了第一套中學的計算機電教設備;舉辦了西城區戰略研讨會和“華遠之聲”公益音樂會……

    二十多年間,華遠還為西城區出資建設了法院、黨校、經科大、政府會議樓、老幹部活動站、區公安局、多個派出所、多個街道公廁以及多種零星建設工作,提供了數萬平方米的辦公設施等建築。

    為支援中國的體育事業發展,從中國舉行的第二次鐵人三項賽、第一次英式橄榄球賽開始,華遠擁有了中國第一家乒乓球俱樂部,擁有喬紅等前世界冠軍選手,有中國最好的橋牌隊……全北京會打橋牌的人幾乎沒有不知道華遠的,華遠是中國為橋牌運動出資最多、時間最長、取得成績最好的贊助商,

    北京連續十多年的各種群衆性橋牌競賽都是華遠出資支援的,華遠隊還代表中國贏得了日本“NEC杯”國際橋牌邀請賽的冠軍。華遠常年對中國各種體育活動的贊助超過了幾千萬,這還不算華遠專門對亞運會和奧運會提供的上百萬元的贊助。

    從第二屆“京港研讨會”開始,華遠就協助政府和各種機構舉辦大量的國際會議,包括最初的諾貝爾獎獲得者來京演講。

    從中國改革基金會成立之日起,華遠就提供了800萬元的支援,並提供了中國改革理論研究的各種課題經費和會議經費,包括為最有貢獻的經濟學家發出的第一筆100萬元的經濟學貢獻獎。華遠為中國經濟、政治體制改革做出的支援遠不止幾千萬元,其社會效應更是無法用金錢計算的。

本文摘自《任志強解讀地產十年》


  作為房地產業界最具爭議的人物,任志強的每一番言論都能在業內掀起不小的波瀾。在這本書里,任志強繼續以其隨性而辛辣的筆調,對調控政策、樓市現狀等房地產業和大衆關心的問題,進行了或探詢、或質疑、或回顧、或前瞻的評述,給我們提供了啟示與借鑒。
  本書分為上、下兩編共58篇文章。上編回顧了1999~2008年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狀況,對歷年的房地產調控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審視和解讀,並提出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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