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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08:24:10
【上榜時間】:2001年
【上榜財產】:9億美元
【上榜排名】:第2位
【落榜時間】:2002年10月
【落榜緣由】:因圈地圈錢引發多項刑事法律風險
【當前狀態】:入獄
智維律師按:
孤兒與富豪榜的“榜眼”這兩個原本不相幹的事情,在楊斌那里實現了統一。可惜的是,楊斌沒有走的更遠。楊斌通過他的發家軌迹完成了圈地和圈錢兩大神話,但在這背後,卻是法律風險的不斷疊加。
在市場經濟發展如火如荼的今天,我們仍然不得不面對一個現實,那就是:很多企業高管不能完全適應企業複雜業務和不斷變化的需要,沒有通過一點一滴式的經營逐步進行企業的積累,轉而尋求其他不正當途徑,並借此實現自己的“夢想”,他們想以此繞過走正規途徑所需的大量時間、精力以及成本。
但他們並不知道,或者也沒有完全認識到,他們正遭受著可能來自於諸多方面的法律風險,這其中尤其以刑事法律風險最為突出,後果也最為嚴重。很多企業的高管人員甚至漠視法律和規則,到頭來的結果只能是在一條不歸路上越走越遠。可以用一句話概括,他們的雄心壯志毀滅了他的企業,也毀掉了自己。
而楊斌正是這樣一個人物,他一共犯有6種罪行,毀滅了企業也埋葬了自己。
峥嵘歲月:從開始就是不歸路
1963年,楊斌出生於江蘇南京,不幸的是,5歲時就成了孤兒,靠年邁的奶奶擺茶水攤和親戚的接濟得以長大成人,18歲以前吃過很多苦。
1981年,18歲的楊斌考進海軍第二炮兵學院,畢業後因學業優異留校任教。
1987年,25歲的楊斌踌躇滿志,踏上異鄉之旅,開始留學荷蘭,在萊頓大學拿到政治經濟學碩士學位,並於1993年獲得荷蘭國籍。
在此期間,1990年在荷蘭創立歐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1992年年底第二次創業,投資農業。
楊斌從一開始就選擇了一個獨特的發家模式。這個模式也為很多的企業家所採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模式充滿了法律風險。
讓我們看一下他的發家軌迹吧。
虛報註冊資本成立公司(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以各種名義取得劃拨土地或者租賃土地(涉嫌行賄罪)——違法改變土地用途進行專案開發(涉嫌非法占用農地罪)——通過各種手段獲得銀行貸款(涉嫌貸款詐騙罪)——僞造金融票證編造虛假財務報告(涉嫌僞造金融票證罪)——謊報業績騙取上市(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升股票價格(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
從這個軌迹中,我們可以驚訝地發現,楊斌所走的每一步都充滿了法律風險。楊斌的模式是一個充滿法律雷區的模式。這樣的模式最終必將為社會所淘汰。
實際上,從一開始,楊斌就選擇了一條不歸路。因為成立公司時,他就採用了虛報註冊資本的做法。
1998年4月,荷蘭歐亞國際貿易公司、沈陽靓馬集團公司和中國農房東北公司合資成立歐亞實業公司,註冊資本1?2億元,荷蘭歐亞國際貿易公司出資6000萬元,占50%。而後上述公司協議變更出資比例,荷蘭歐亞國際貿易公司改為出資8400萬元,占到70%。楊斌遂要求廣東英豪科技教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豪科技”)董事長陳忠聯“走走賬”,解決出資問題。
英豪科技為提升業績,與楊斌的公司簽訂虛假的承建溫室、購銷花卉合同,雙方通過一系列的資金走賬,虛增了公司利潤。
1998年6月11日至1999年2月23日之間,陳忠聯安排財務人員通過匯票或電匯方式,先後向歐亞實業等公司帳戶轉款7150萬元,資金走賬時涉及的各公司均為英豪科技的關聯公司。這些款項均被計入歐亞公司“實收資本”,並於1999年3月通過驗資。
楊斌觸及了一次法律風險後,並沒有就此收手,反而變本加厲。
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荷蘭歐亞國際貿易公司與沈陽萬博商貿有限公司(由楊斌出資註冊成立的)合資成立沈陽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與北陵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成立沈陽荷蘭村房產開發有限公司,獨資成立沈陽歐亞溫室有限公司、沈陽歐亞國際咨詢有限公司,按合同規定應認繳出資共1583萬美元。
2001年7月19日,歐亞農業(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7月23日至8月9日,歐亞農業從香港聯合銀行有限公司匯給上述四公司在沈陽的外幣資本金帳戶港幣1?255億元,入賬後計入實收資本賬目,數日後均轉入歐亞農業帳戶。
智維律師評析:
楊斌同許多中國民營企業家一樣,出身貧寒。年少的磨難使他們發誓要改變自己的命運。這本來是一筆人生的財富,但楊斌並沒有能夠正確運用。他對財富的渴望已經到了過於饑渴的地步,以至於不擇手段來實現自己的目標。
“圈地”神話:3300畝劃拨土地
楊斌投資的專案是“荷蘭村”專案,立項時是以“花園子”、“菜籃子”為口號的“高科技農業生產基地”。荷蘭村的土地是以高科技農業基地的身份獲得劃拨待遇的。
楊斌進入沈陽後,當時的沈陽政府“挺楊”的痕迹確實顯而易見。一個後來一再被質疑的問題是,楊斌短短一年里在沈陽徵用了這麼多的土地,究竟有沒有獲得相關部門的正式批準?
自1998年4月起,包括1999年全年,按中共中央發的11號文件,因為要準備新《土地法》的實施,“全國都進入土地的凍結時期,不進行任何審批。”這意味著在長達一年半多的時間裡,根本不可能有土地獲得審批。
但凍結期後,楊斌3300畝的土地還是順利地拿到了批文,而且是分成了5個批號。這其中的奧妙在於:按照國家規定,沈陽市級的土地部門只有30畝以下的農業用地的審批權,30畝以上的審批權在省里,1000畝以上則要報國務院。5個批號使這塊龐大的土地“化整為零”,力保順利過關。
而當時,沈陽處於土地開發混亂時期,土地部門的報批已經成為一種形式,市政府一些領導的一個批示、一次會議紀要就能決定一塊土地使用權的歸屬,這在“慕馬”大案中得到了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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