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上市公司動了誰的奶酪

2014-06-25 12:55:10

  中國股市停留於熊底2年多之際,新聞媒體於2013年4月密集曝光,A股上市公司獲得的政府補貼創歷史新高。在探讨補貼上市公司利弊的時候,補貼上市公司究竟是否合法,是首先需要回答的問題。
  大多數補貼沒有合法性
  據同花順iFinD統計,已公佈2012年年報的上市公司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有1646家上市公司獲得各種名目的政府補貼,總額達到564億元。而2010年政府補貼上市公司400.35億元,2011年的補貼額為470.48億元,這一數據呈逐年上升之勢,並在2012年再創歷史新高。
  相應地,近3年每一年都會誕生一名“被補貼冠軍”,獲得政府補貼的金額屢創新高。美的電器以獲得24.99億元的補貼成為2010年的“被補貼冠軍”。中國石油以67.34億元奪得2011年的“被補貼冠軍”。2012年中國石油以94.06億元的政府補貼獲得雙連冠。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但並不是凡是存在的都是合法的。從現存法律規定中尋找政府補貼的依據,就能得出答案。
  政府補貼沒有準確的定義,在會計準則上與政府補貼最接近的是政府補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條規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從來源上說主要有三類:一是財政補助,如財政撥款、財政貼息;二是稅收返還,包括先徵後返、即徵即退等辦法返還的稅款;三是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如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天然林等。
  看來,政府補貼的去向是企業。那麼,政府補貼的來源是什麼?從衆多上市公司的公告得知,政府補貼的資金一部分來自於中央財政撥付,多數來自省、市等地方政府財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預算支出包括各項補貼支出,但該法律沒有對補貼做出界定和詳細的規定。對照法律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運用政府補貼: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政府補貼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補貼支持節能照明器具等節能產品的推廣和使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農業機械的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安排財政補貼。
  對上市公司而言,只有從政府獲得的節能產品推廣和使用補貼、農業機械的農用燃油補貼,才具有合法性,其他的政府補貼都沒有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預算的決定權和監督權。除法律直接規定的政府補貼外,上市公司獲得的政府補貼如果得到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批準,就具有合法性。
  過往上市公司獲得的政府補貼,大多數既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的依據,也沒有經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批準,因此不具有合法性。沒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補貼,動了法律的奶酪。
  補貼上市公司泛濫成災
  政府給予上市公司補貼,是中國A股市場普遍存在的現象。中國A股市場有超過九成的公司獲得過政府補貼。
  上市公司獲得政府補貼的名目繁多,有產業發展基金和各類獎勵,也有搬遷補償、貸款貼息、上市費用補貼、節能減排補貼、產品推廣補貼等,其中貼息是最常見的補貼項目。
  上市公司補貼已經普及化,超出了合法性的範圍,有泛濫成災的趨勢。動了法律奶酪的上市公司補貼,不僅損害法律尊嚴,在經濟上也是弊大於利,得不償失。
  第一,補貼上市公司扭曲了科學發展的政績觀。一些地方政府將有多少家上市公司作為政績和面子,通過政府補貼挽救瀕臨退市的ST公司,將不正當保有上市公司殼資源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的“潛規則”,將有限的資源投放給經營不善的企業,造成經濟資源錯配,不當地強化了以GDP為綱。
  第二,上市公司補貼破壞了證券市場的有序發展,讓股市喪失了優勝劣汰的市場功能。上市公司獲得大量政府補貼,導致公司的業績與其經營業務脫鈎,造成會計信息扭曲,使上市公司公佈的業績並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其盈利水平。一家前三季度巨虧的上市公司,由於有巨額政府補貼,全年可以扭虧為盈。一家預期會得到政府補貼而高盈利的上市公司,會因為政府補貼落空而盈利大減,甚至轉盈為虧。同理,2012年以前的5年裡,中國A股市場無一家公司退市,就是政府補貼讓股市不再優勝劣汰的結果。
  第三,政府補貼導致股市劫貧濟富,擴大了中國的貧富分化鴻溝。上市公司得到的政府補貼來源於納稅人,政府通過上市公司將財富分配給公司股東、高管和投資者,用窮人的財富接濟富人,結果是窮人愈窮,富人更富。
  第四,補貼上市公司引發不正當競争。拿財政資金補貼上市公司,擠壓了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對沒有上市的公司來說不公平;上市公司獲得的政府補貼中七成給了國有公司,這對上市的民營公司不公平,會導致國進民退,整體經濟效率降低,成本上升。
  第五,政府補貼會讓上市公司患上補貼依賴症,上市公司越補越弱。補貼上市公司,就像不給已經長大的小孩斷奶,這樣的小孩即使成年了也無法獨立和成熟起來。無論是在發達國家,還是在發展中國家,沒有一家公司靠政府補貼成長為有競争力的公司。上市公司都是基礎較好的公司,應當靠不斷提升競争力獲得進一步發展。
  第六,政府補貼上市公司模糊了所有權的界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國家、政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私人分別有自己的所有權,產權應當是清晰的。政府補貼上市公司一旦泛濫,就會逐漸模糊所有權的界限,這是市場經濟的大忌。
  第七,補貼上市公司制造了更多的尋租機會。由於地方政府補貼上市公司的行為不規範,補貼隨意性大,信息不公開,會產生政府對上市公司的利益輸送,帶來腐敗和權力尋租,附加衍生出代理上市公司尋求補貼的“補貼掮客”,政府補貼俨然成了接近權力之人的致富源泉。
  第八,政府補貼會成為中國上市公司走向海外市場的障礙。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要受到WTO有關政府補貼的約束,否則就會遭遇反傾銷、反補貼對待,不利於中國上市公司國際化。
  上市公司補貼何去何從
  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補貼,要麼對中國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有積極作用,要麼是經過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用於公共開支,提供公共服務,降低社會成本,增進社會效益。
  多數專家沒有從合法性方面考慮上市公司補貼問題。在假定所有上市公司補貼都合法的前提下,南京財經大學張玉和建議,我國要制定“政府補貼法”,對中央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補貼行為嚴格規範,形成公開、公正、透明的補貼體制,使政府官員不能隨便揮霍納稅人的錢,斬斷官商勾結的渠道,以利於形成公平的市場競争環境,使真正具有成長性的企業脫穎而出。
  張玉和主張制定“政府補貼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很好,但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補貼不合法,制定“政府補貼法”就把現在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補貼合法化了。如果現在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補貼利大於弊,制定“政府補貼法”是有必要的。關鍵在於,現在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補貼弊大於利,得不償失,即使合法化了,也照樣得不償失。因此,我國沒有必要制定專門的“政府補貼法”。
  我國雖然沒有統一的“政府補貼法”,但我國的法律有關於政府補貼企業的規定,只是對法律規定執行乏力。上市公司不能比非上市企業高人一等,不應該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得到補貼。
  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補貼,沒有存在的必要,今後應當禁止發放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補貼。
  禁止發放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補貼,有利於我國實現財政平衡。2013年以前的十年,我國財政收入平均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政府積累了太多的財富用不完,導致補貼上市公司泛濫成災。2014年後,中國要實現經濟轉型和結構調整,經濟增長速度勢必放緩,財政收入增速勢必變小,財政支出也會相應減少。此時如果不及時禁止發放不具有合法性的上市公司補貼行為,上市公司補貼會成為我國財政支出的沉重負擔,且中國上市公司的競争力也難以得到實質性的提升。
  厘清補貼上市公司有沒有合法性,是回答上市公司補貼何去何從的前提。不合法地補貼上市公司,政府補貼對上市公司只有短期生存效應,沒有長期發展效應。合法地補貼上市公司,政府和上市公司能夠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禁止發放不合法的上市公司補貼,才能使靠補貼生存的上市公司擺脫“虧損—獲得補貼—再連續虧損—再獲得補貼”的惡性循環,獲得新生的機會。

本文摘自《現代人最需要的財經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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