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立法保護投資自由

2014-06-25 12:54:39

  2003年10月,河北企業家孫大午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判刑,當時法學界、經濟學界、新聞界不譴責孫大午,反而對其同情有加。2009年12月,年輕的浙江商人吳英因“集資詐騙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死刑,辯護律師卻給吳英作無罪辯護,社會各界也紛紛聲緩吳英,此案又引起很大争議。這兩宗罪表面上看起來是融資法律問題,實質上是中國國民的投資自由問題。
  消費自由、投資自由一個都不能少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離憑票購買商品和服務的經濟制度漸行漸遠,糧票、佈票等票證成了收藏品,憑單位證明、處級以上幹部才能坐飛機的時代一去不複返了。相比計劃經濟年代,進入市場經濟社會的中國老百姓擁有了消費自由。
  現在看起來很簡單的消費自由,在30多年前是多少中國人的夢想。消費自由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來說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進步。
  需要巨大進步的還有投資自由。只要國有企業壟斷著一些產業,老百姓和民營企業不能向鐵路、金融、能源、電信等壟斷行業自由投資,國民就算不上有投資自由。中國的投資自由度在世界排名第146位。
  經濟學研究表明,經濟越自由,人均GDP越高,技術創新能力越強,經濟越有活力,國民越幸福。投資自由是經濟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既是重大戰略問題,又是國民的基本權利。沒有投資自由,就不是真正的市場經濟。投資自由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性,一點都不亞於消費自由。
  投資自由有百利而無一害:
  第一,投資自由有助於打破國有企業壟斷,實現企業間自由競争,平抑被壟斷國企推高的物價,緩解中央政府治理通貨膨脹的壓力。
  第二,投資自由能夠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實體經濟,追求長期利潤,遠離房地產、藝術品、紅酒等資產泡沫,將炒作經濟變為務實經濟,將投機行為變成投資行為。
  第三,投資自由有助於防範民間資本無端流入境外,防止形成投資移民潮。國内有了投資自由,當美聯儲加息時,民間資本和熱錢就不至於大量流向美國,避免中國發生類似東南亞金融危機一樣的風險。
  第四,投資自由可以提高投資效率,限制政府部門的“面子工程”和“政績工程”,防止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增加呆賬和壞賬,促進中國經濟内涵式增長,實現科學發展。
  第五,投資自由能增加就業量和就業率,提高國民可支配收入。老百姓有錢了,就會購買產品和服務,提高消費在國民經濟中的比例,糾正過多依賴投資和出口的經濟增長方式。
  第六,投資自由有利於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高中國企業的國際競争力。中國企業應當依靠核心競争力進入世界五百強,而不是僅僅依賴在國内的壟斷地位進入世界五百強。
  第七,投資自由能使老百姓得到實惠,有利於改善民生,擴大中產階級比例,縮小貧富差距,實現民富國強,讓中國社會進入持久的穩定和真正的和諧狀態。
  第八,投資自由不會導致中國的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出問題。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不像中國一樣控制國有企業,其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並沒有被民營企業或外國資本不當控制和利用。美國不存在國有企業壟斷國防工業、鐵路、金融等行業的現象,但美國的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並沒有被其他國家掌握。
  立法促進民間投資,執法限制政府投資
  雖然投資在市場經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中國目前沒有一部關於投資的成文法律。中國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仍然存在著投資法律空白。
  於是,中國投資市場上存在著“三等兩樣”的不公平現象:國有資本投資的國有企業,是“共和國的長子”;境外資本投資的三資企業,在政策上享有“超國民待遇”;民間資本投資的民營企業,在投資準入、融資、稅收等方面困難重重,顯得低人一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2005年2月19日,國務院頒發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幾年以來,這個被稱為“非公36條”的行政法規,在推動“民進國退”時收效甚微,“國進民退”的例子反而比比皆是。
  2007年10月,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衆擁有財產性收入”,倡導讓老百姓擁有勞動收入以外的財產性收入,讓老百姓的財富保值增值,這必然會涉及投資。
  2010年5月7日,國務院頒佈了《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民間投資36條”實施已滿1年之際,國家發改委投資司副司長羅國三表示,鐵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業等四個領域民間投資進入緩慢。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副秘書長陳永傑認為,“民間投資36條”落實情況比“非公36條”落實情況更差。
  如何突破民間資本在進入壟斷領域時遇到的“玻璃門”和“彈簧門”①[① “玻璃門”指看得見,沒有顯性障礙,但卻無法進入,強行進入會碰到頭,其反映了民營資本的投資準入問題;“彈簧門”指進門之後,一不小心就被彈出來了,其折射出民營資本或民營企業被擠出來的問題。“玻璃門”和“彈簧門”現象顯示,中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在經濟地位上不平等。
  ]?第一,既然國務院的“非公36條”和“民間投資36條”,有“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現象發生,就應當為投資自由立法。法律能夠給國民和資本更確定的投資預期,國有企業總不至於敢明目張膽地違法阻撓民間投資。現在到了為投資自由立法的最佳時候,如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能夠制定和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間投資促進法”,並盡快將其頒佈施行,就會從根本上保障投資自由,讓彷徨不安的民間資本在中國大地上紮根。
  第二,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限制政府投資,禁止國有企業利用壟斷地位排擠和阻礙民間投資。《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國有資產收益應當納入預算收入,經濟建設支出應當納入預算支出。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國有資本投資應當納入預算並接受人大監督,但實際上沒有這麼做,國有投資沒有執行《預算法》的規定,自己另搞一套。加大《預算法》的執行力度和人大監督,應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
  第三,“民間投資促進法”出台後,再由地方人大或政府部門制定和推行“民間投資促進法”的實施細則,鼓勵民間投資,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中國國民一旦享有投資自由,投資市場就會產生更多合法的投資渠道和“財產性收入”。積蓄的民間資本之水被疏導至合法的投資出路,自然不會流向非法的投資去處,也就用不著讓“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堵塞民間資本之水。

本文摘自《現代人最需要的財經法律智慧》


   經濟離不開法律,生活在經濟大棋局下的中國人更離不開法律,無論是買房、買車、看病,還是投資理財、開公司辦企業,都脫離不了經濟,更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種經濟糾紛和問題。我們的生活越來越難,但法律是每一個人的靠山,財經法律常識是處於經濟亂象中的每一個中國人都應該具備的智慧。
  本書從法律角度,對刻下中國的熱點財經話題進行解讀和解答,視角新穎,觀點獨到。對於身邊諸多迷惑不解的財經現象,讀者可以從法律上尋得解決問題的蛛絲馬迹,同時掌握與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財經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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