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1)

2014-08-02 22:57:40

  第一節 納稅時間、納稅期限和地點

   一、納稅環節

  車輛購置稅是對應稅車輛的購置行為課徵的,因此,徵稅環節應選擇在使用環節(即最終消費環節)。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即車輛購置稅是在應稅車輛上牌登記註冊前的使用環節徵收。

  車輛購置稅選擇單一環節,實行一次課徵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但減稅、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即減稅、免稅車輛因轉讓後改變用戶或改制後車型、用途(或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原因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仍應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納稅地點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車輛登記註冊地”,是指車輛的上牌落籍或落戶地。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自購買之日起六十日内申報納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六十日内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六十日内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於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一次繳清。

  這裡的“購買之日”是指納稅人購車發票上註明的銷售日期;“進口之日”是指納稅人報關進口的當天。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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