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納稅時間、納稅期限和地點
一、納稅環節
車輛購置稅是對應稅車輛的購置行為課徵的,因此,徵稅環節應選擇在使用環節(即最終消費環節)。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等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即車輛購置稅是在應稅車輛上牌登記註冊前的使用環節徵收。
車輛購置稅選擇單一環節,實行一次課徵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但減稅、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即減稅、免稅車輛因轉讓後改變用戶或改制後車型、用途(或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原因不屬於免稅、減稅範圍的,仍應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納稅地點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車輛登記註冊地”,是指車輛的上牌落籍或落戶地。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自購買之日起六十日内申報納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應當自進口之日起六十日内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六十日内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於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一次繳清。
這裡的“購買之日”是指納稅人購車發票上註明的銷售日期;“進口之日”是指納稅人報關進口的當天。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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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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