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購買進口車的納稅籌劃
按照稅法規定,進口小轎車和進口零部件時,其適用的稅率不同。利用這一點,我們可以採用整車和零部件分別報稅,可以減少稅負。
【案例4-2】某進出口公司2007年4月15日從美國進口小轎車兩部自用,報關進口時,海關審定的計稅價為450 000元/輛(含隨同報關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輛),海關課徵關稅405 000元/輛,海關代徵消費稅68 400元/輛,增值稅156 978元/輛。
納稅分析:未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納車輛購置稅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450 000+405 000+68 400=923 400(元)
應納車輛購置稅稅額=自用數量×組成計稅價格×稅率=2×923 400×10%=184 680(元)
購置兩部轎車實際支付款項=2×(450 000+405 000+68 400+156 978)+184 680=2 345 436元
如果該進出口公司進口報關時,將每部車的工具件和零部件50 000元單獨報關進口,納稅情況如下所示。
依照有關規定,假定進口小轎車整車的稅率為90%,進口零部件的稅率為45%,則
應納關稅=400 000×2×90%+50 000×2×45%=765 000(元)
少納關稅=405 000×2-756 000=45 000(元)
應納消費稅=(400 000×2+765 000)×8%=125 200(元)
少納消費稅=68 400×2-125 200=11 600(元)
國内增值稅=[(400 000+50 000)×2+765 000+125 200]×17%=304 334(元)
少納增值稅=156 978×2-304 334=9 622(元)
車輛購置稅組成計稅價格=400 000×2+765 000+125 200=1 690 200(元)
應納車輛購置稅=1 690 200×10%=169 020(元)
少納車輛購置稅=184 680-169 020=15 660(元)
購置兩部轎車實際支付款=900 000+765 000+125 200+304 334+169 020=2 263 554(元)
相比節約稅收=2 345 436-2 263 554=81 882(元)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