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制度(1)

2014-08-02 23:42:36

  財政部 國家計委 交通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徵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 國家計委等部門〈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34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94號)的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徵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開徵車輛購置稅之日起,車輛購置附加費同時停止徵收,除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另有規定外,過去有關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文件規定同時廢止。

  二、開徵車輛購置稅後,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欠繳、漏繳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由車輛購置稅徵收機構繼續做好清繳工作,清繳收入按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三、為確保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的順利進行,切實減輕車主負擔,促進汽車工業發展,自開徵車輛購置稅之日起,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在購車環節對機動車輛徵收任何費用。一些地方或部門目前已在購車環節對機動車輛徵收的各種費用,包括車輛增容費、新增車輛附加費等,一律要在2001年1月1日前公佈取消或停止執行,並將公佈取消或停止執行有關收費的情況於2001年1月31日前報財政部、國家計委、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

  對不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繼續亂收費的,一經查實,即予公開曝光,並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將其非法所得沒收上繳中央國庫。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拒交在購車環節對機動車輛徵收的各種費用,有權舉報亂收費行為,有權要求對亂收費造成的損失獲得賠償。

  摘自財綜[2000]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違法案件的管轄及舉報獎金支付問題的批複

  由於車輛購置稅的徵收及檢查均由交通部門負責,車輛購置稅的相關經費(如人頭經費、徵收稽查經費等)也均由交通部門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員、經費劃轉到稅務部門之前,總局同意你局意見,舉報獎金應由負責查處的交通部門支付。

  摘自國稅函[2003]103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承諾與聲明

兄弟財經是全球歷史最悠久,信譽最好的外匯返佣代理。多年來兄弟財經兢兢業業,穩定發展,獲得了全球各地投資者的青睞與信任。歷經十餘年的積澱,打造了我們在業内良好的品牌信譽。

本文所含内容及觀點僅為一般信息,並無任何意圖被視為買賣任何貨幣或差價合約的建議或請求。文中所含内容及觀點均可能在不被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本文並未考 慮任何特定用戶的特定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和需求。任何引用歷史價格波動或價位水平的信息均基於我們的分析,並不表示或證明此類波動或價位水平有可能在未來 重新發生。本文所載信息之來源雖被認為可靠,但作者不保證它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作者也不對任何可能因參考本文内容及觀點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責任。

外匯和其他產品保證金交易存在高風險,不適合所有投資者。虧損可能超出您的賬戶註資。增大槓桿意味著增加風險。在決定交易外匯之前,您需仔細考慮您的財務目標、經驗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文中所含任何意見、新聞、研究、分析、報價或其他信息等都僅 作與本文所含主題相關的一般類信息.

同時, 兄弟財經不提供任何投資、法律或稅務的建議。您需向合適的顧問徵詢所有關於投資、法律或稅務方面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