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制度(2)

2014-08-02 23:42:28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機動車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下發後,一些地區提出,為便於基層稅務機關操作,要求總局對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的樣式、大小、加蓋位置、執行時間等具體問題作出規定。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代碼戳記内容及規格

  (一)代碼戳記内容為:CTAIS版本“金稅三期”規定的9位代碼。

  (二)代碼戳記規格為:長45mm,寬10mm條形印章。

  二、代碼戳記加蓋位置

  (一)對於使用非機打版統一發票的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銷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時,將代碼戳記加蓋在統一發票報稅聯(第五聯)的“備註”欄内。

  (二)對於使用機打版統一發票的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提供設置打印代碼的程序,由車輛經銷商或直接銷售車輛的機動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開票企業)自行在統一發票“備註”欄打印代碼戳記。

  三、代碼戳記加蓋時間

  2005年7月1日以後開票企業開具的統一發票,必須有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主管稅務機關已發售給開票企業的非機打版統一發票,但開票企業沒有使用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未使用完的統一發票收回並加蓋代碼戳記後再交還給開票企業。對主管稅務機關已發售給開票企業的機打版統一發票,但開票企業沒有使用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代碼戳記的打印程序提供給開票企業。

  2005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車輛購置稅徵收單位在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如發現納稅人持有的統一發票缺少代碼戳記的,應在受理納稅申報後主動與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聯系,由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補蓋代碼戳記。2005年8月1日後,車輛購置稅徵收單位如發現納稅人提供的統一發票仍缺少代碼戳記的,可將具體情況直接上報至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摘自國稅函[2005]731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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