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24)

2014-08-02 23:42:55

  附件:

  駐___________館身份證明〔20〕字第 號

  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

  茲證明____先生/女士系我國在_____洲______國家______使/領館任職並享受常駐人員待遇的工作人員,其護照號碼為:__________,其任職期間購買自用車輛1輛,購車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購車發票號碼為:______,在國外使用時間約____年。

  (駐在國是/否為使用右舵車的國家)

  館員本人簽字:

  使領館負責人簽字:

  使領館印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該身份證明共4聯,第一聯為海關留存聯,第二聯為本人留存聯,第三聯為主管稅務機關留存聯,第四聯為使領館留存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第三冊)》的通知

  現將車輛購置稅《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第三冊)》印發給你們,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函[2005]126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近日,外交部來函反映,《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於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80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前,已有部分離任回國的使領館館員攜帶自用車輛進境,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無法提供文件規定的身份證明資料。為了落實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於通知下發前已離任回國的使領館館員辦理車購稅申報納稅時,除按照《通知》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分別按下列情況提供身份證明資料:

  (一)對於無《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以下簡稱《身份證明》)的館員,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本人留存聯”原件及複印件。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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