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23)

2014-08-02 23:58:27

  經國務院批準,自2005年2月1日起,我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入境攜帶的進口自用車輛(以下簡稱館員進口自用車輛),免徵關稅。現對館員進口自用車輛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問題通知如下:

  一、館員進口自用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海關《專用繳款書》核定的車輛完稅價格,確定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

  二、館員是指我駐外使領館享受常駐人員待遇的工作人員,不包括駐港澳地區內派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其他我駐境外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館員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第三聯(見附件)原件。

  (二)本人有效護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資料審核無誤後,將《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第三聯原件、護照复印件以及文件規定的其他資料一並留存,並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五、館員進口自用車輛如發生過戶或轉籍行為,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就關稅差價補徵車輛購置稅。

  六、國家稅務總局每年初定期將上年度館員名單在總局伺服器FTP://CENTRE/流轉稅司/消費稅處/車購稅/駐外使領館回國人員名單上公佈,請各省、區、市國家稅務局及時將本地區人員名單下載,作為事後檢查的核對資料。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2005]180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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