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22)

2014-08-02 23:58:35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稅證明遺失刊登遺失聲明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關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遺失後,如何刊登遺失聲明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47號)文件已作了規定,現根據各單位所反映的情況和要求,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完稅證明遺失的,納稅人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可選擇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車輛購置稅徵收機關依據遺失聲明為納稅人補辦完稅證明。

  二、遺失聲明的登報挂失手續由納稅人自行辦理,各級稅務機關不得代為辦理。

  摘自國稅函[2005]4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有關問題的通知

  車輛購置稅《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已印發給你們,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5]47號)規定,納稅人可以申請退稅。

  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發的《免徵車輛購置附加費車輛圖冊》(1~7冊)、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管理司下發的《免徵車輛購置稅車輛圖冊》(1~2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國稅函[2005]672號)、《流轉稅管理司關於確認國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的通知》(流便函[2005]8號),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執行。

  本通知停止執行的免稅車輛圖冊內的車輛,且該生產企業現仍繼續生產的,車輛生產企業應依照國稅發[2005]47號文件規定重新提出免稅申請。

  附件: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明細表

  摘自國稅函[2005]1019號

  國家稅務總局 外交部關於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繳納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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