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管制度(2)

2014-08-03 09:12:09

  三、票據使用

  代徵機構向納稅人開具的票據使用由交通部統一印制的代徵車輛購置稅繳稅收據、代徵車輛購置稅退稅憑據和代徵車輛購置稅一般收據。

  四、完稅證明及印章

  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購稅或辦理免徵車購稅手續後,由代徵機構向納稅人核發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並加蓋代徵機構“代徵車輛購置稅徵稅專用章”或“代徵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

  車購稅的減稅、免稅,由省級車購費稽徵機構統一辦理並核發減稅、免稅車輛的完稅證明。

  代徵機構“代徵車輛購置稅徵稅專用章”或“代徵車輛購置稅免稅專用章”由省級交通部門負責統一刻制。

  其他需使用的印章,暫使用代徵機構原有印章。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由省級(含哈爾濱、沈陽、南京、武漢、廣州、西安市)車購費稽徵機構向省級國家稅務局領取,逐級發放給所轄車購費稽徵機構。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各級車購費稽徵機構均要建立健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保管、領用、繳銷等方面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嚴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非法使用。

  五、最低計稅價格

  車購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發佈。對於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代徵機構可比照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同類型車輛先行徵稅,並按規定逐級上報交通部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交通部車購辦)。由交通部車購辦提出核價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審定發佈。

  六、收入的入庫、核算和對賬

  代徵機構應在開立車購費收入專戶的銀行開立代徵車購稅收入專用賬戶,所徵稅款暫按車購費上繳渠道解繳,核算和對賬暫按車購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會計、統計報表的編報

  車輛購置稅的會計、統計報表,由代徵機構按車購費報表編報程序逐級上報交通部車購辦,期末由交通部車購辦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有關報表。

  八、檔案管理

  車輛購置稅檔案,由代徵機構負責建立、單獨保管,待機構移交時一並移交。

  九、機構管理

  代徵期間有關機構、人員的管理工作仍由交通部門負責。

  車購稅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稅收政策業務問題,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十、徵管經費

  代徵期間,代徵機構徵管經費,由財政部按照核定的預算向交通部撥付,並通過交通部逐級下撥。

  各級代徵機構應另行開立徵管經費專用賬戶,單獨核算。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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