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車輛購置稅的基本制度(9)

  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丢失的,車主在申請補辦完稅證明前應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丢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購稅繳稅憑證或主管稅務機關車購稅繳稅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遺失聲明予以補辦。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丢失的,車主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遺失聲明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一)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二)應當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車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分別下列情況提供資料:(一)未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二)已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註銷車輛號牌證明。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稅款全額退稅。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註冊的車輛,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第二章  車輛購置稅的基本制度(9)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