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車輛購置稅的基本制度(7)

2014-08-03 10:12:46

  第六節 徵 收 管 理

   一、納稅時間、納稅期限和地點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徵收制度。購置已徵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

  摘自《暫行條例》第八條

  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徵收。

  摘自《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摘自《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根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車購稅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註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的納稅人,向所在地徵收車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車購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二條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一)底盤發生更換的;

  (二)免稅條件消失的。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六十日内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六十日内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六十日内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稅款應當一次繳清。

  摘自《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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