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車輛購置稅的基本制度(8)
二、徵收管理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註冊的情況。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摘自《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徵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徵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徵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在未接到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文件前,應先徵稅。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車購稅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額舍去。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除按照規定徵收車購稅外,還應採集並傳遞統一發票價格異常信息。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於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完稅證明不得轉借、塗改、買賣或者僞造。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納稅人應當持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通報納稅人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情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車輛登記註冊的情況。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摘自《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實地驗車。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徵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徵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徵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徵稅專用章。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在未接到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免稅文件前,應先徵稅。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車購稅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額舍去。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最低計稅價格,除按照規定徵收車購稅外,還應採集並傳遞統一發票價格異常信息。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於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完稅證明不得轉借、塗改、買賣或者僞造。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