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車輛購置稅的基本制度(3)

2014-08-03 10:27:16

  第三節 計 稅 依 據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八條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條

  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裡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註明的價格。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稅。

  摘自《暫行條例》第七條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比照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徵稅。同類型車輛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並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制定具體辦法及時將備案的價格在本地區統一。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九條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低於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摘自《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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