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車輛購置稅概述(1

2014-08-03 10:43:17

  第一節 車輛購置稅的歷史沿革

  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規定取消車輛購置附加費,從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徵收車輛購置稅。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門徵收十五年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被國稅部門的車輛購置稅所取代,其間經歷了從“費”(2001年前車輛購置附加費)到“稅”(2001年後車輛購置稅)、從車輛生產廠和海關徵收到交通部門代徵(2005年以前)到最後的國稅部門直接徵收(2005年以後)的過程。

  車輛購置稅的開徵是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新稅種的建立,是我國全面實施“費改稅”的一個重要側面。“稅”比“費”具有更加規範的特徵,附加費改為車購稅,增加了徵收的嚴肅性、透明度,保證了稅款專款專用,大大避免了坐支挪用的可能。

  第二節 車輛購置稅的特點

  車購稅作為國稅部門的新稅種,與其他稅種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徵收範圍窄,僅對購置的應稅車輛徵稅。

  2.稅率單一,實行統一的比例稅率。

  3.徵收環節單一,即僅在車輛註冊前一次性徵收,後續環節不再徵收。

  4.徵收方式單一,主要是由納稅人申報繳納。

  5.收入具有特定的用途,全部劃歸中央用於公路建設。

  6.後續管理繁雜,必須建立“一車一檔”。

  第三節 車輛購置稅的改革

   一、徵管中存在的問題

  1.稅務部門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目前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納稅人購得機動車輛後,一次性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納稅。雖然機動車主到交警部門辦理車牌手續,需要車輛購置稅的完稅憑證,但如果交警部門的把關不嚴,稅款就有流失的可能。而稅務部門只能依賴於交警部門和納稅人主動納稅,無權上路檢查,車購稅的管理,只能停留在“守株待兔”的狀態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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