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35)

2014-08-03 12:14:33

  六、關於代扣匯總繳納

  1.運費結算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2.運費結算憑證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填開或審核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委託憑證填開或審核單位,對運費結算雙方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3.在運費結算憑證費別欄目中應增列一項“印花稅”,將應繳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專案中。

  為了方便代扣匯總繳納,每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納稅額不足0.10元的免稅,超過0.10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代扣印花稅時,當地稅務機關或代扣單位應在運費結算憑證上,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式樣略)。專用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統一刻制。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依據本文規定並參照[1989]國稅地字第94號《關於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制定具體徵收管理辦法。

  本規定自1990年1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1990]173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借貸業務應納印花稅憑證問題的批复

  你局武稅發[1991]164號《關於徵收借款合同和借據印花稅的請示》收悉。據反映,你市有些專業銀行的辦事機構辦理借貸業務的手續不夠規範,有的只填開借據放貸,有的先填開借據事後補辦借款合同。這樣,既給印花稅應稅憑證的確定和徵收管理帶來混亂,也不利於借貸業務手續的規範化。對此,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說明,我們意見,在借貸業務中凡流動資金借款先簽借款合同,並在合同規定借款額度內辦理借款借據的只就對借款合同貼花完稅;凡先辦理借款借據的,應以借據作為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在書立時即時貼花完稅,以後補辦的借款合同不再貼花。你局可以根據本市各銀行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借款憑證印花稅的管理辦法和代徵制度。

  摘自國稅函[1991]1081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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