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36)

2014-08-03 12:14:24

  國家稅務局關於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

  近年來,一些地區陸續反映,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全國性訂貨會簽訂的合同,稅務部門駐會徵收印花稅有諸多不便,困難較大。經多方面徵求意見和研究,為有利於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對國內訂貨會上所簽合同的納稅地點,作如下規定:

  一、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合同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回其所在地後即時辦理貼花完稅手續。對此類合同的貼花完稅情況,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並相應建立必要的納稅管理辦法。

  二、對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係的訂貨會、展銷會上所簽合同的印花稅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自行確定。

  摘自國稅函[1991]1187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物資訂貨合同印花稅確定納稅人問題的批复

  你局京稅三字[1991]333號《關於同一份購銷合同涉及幾方當事人應如何確定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的請示》收悉。來文反映,一些計劃物資的分配採取直達供貨的方式,訂貨合同由物資管理部門或需方的主管部門代需方與供方簽訂。合同簽訂後移交需方執行,由需方直接收貨和向供方支付貨款。代簽合同的部門或單位將合同移交需方執行後,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簽人代理納稅,不便於稅務管理和納稅資料的保管。因此,經研究決定,根據現行有關規定,為有利於此類合同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凡由主管單位代簽的計劃物資訂貨合同,由辦理收貨並結算貨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時,繳納印花稅。

  摘自國稅函[1991]1415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飛機租賃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复

  你局稅三[1991]699號《關於飛機租賃協定(合同)貼花問題的請示》收悉。據向民航總局了解,自1980年以來,各航空公司(舊稱民航局)均有租用外國租賃公司飛機的情況。由於飛機租賃業務比較複雜,印花稅開徵以來,對所簽合同如何貼花不夠明確,至今尚未繳納印花稅。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批复如下:

  一、各航空公司與外國公司在1988年10月1日以後簽訂的飛機租賃合同,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憑證。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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