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3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牧工商(集團)總公司接收山丹軍馬場等7家企業增加的資金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指示精神,經有關部門批準,中國牧工商(集團)總公司接收了山丹軍馬場等7家企業,現對由此而增加的資本金如何徵收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第19條規定,對中國牧工商(集團)總公司因山丹軍馬場等7家企業的國有資產無償劃歸其所有而增加的資本金,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不再徵收印花稅。

  摘自國稅函[2003]5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完善稅制,現將印花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二、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三、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四、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摘自財稅[2006]162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30)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