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25)

2014-08-03 12:59:11

  按照國務院有關電信重組,整體上市,分步實施的要求,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移動集團公司)對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移動通信公司進行剥離重組,將其與移動通信業務有直接關係的權益整體上劃至移動集團公司,由移動集團公司將其註入新設立的7省(區、市)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再將7省(區、市)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的權益註入中國移動(香港)集團有限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236號)精神,現對上述7省(區、市)移動通信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涉及的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人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在啟用時應計稅貼花。但對移動集團公司及子公司的資金賬簿,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移動通信公司因重組上市和“存續公司”——北京、天津、上海、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通信服務公司、遼寧移動通信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因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上劃移動集團公司的資金免徵印花稅。

  (二)對新成立的北京、天津、上海、遼寧、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及北京、天津、上海、廣西、河北、山東省(區、市)通信服務公司、遼寧移動通信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資金賬簿時記載的資金免徵印花稅。

  二、上述免稅資金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部分及今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貼花。

  摘自國稅函[2001]76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電信集團“兩費”返還資金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中國電信集團為了加快電信體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資本紐帶關係,從而使其2000年和2001年財政返還的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費(以下簡稱“兩費”)等政府性基金專案,增加的實收資本需要按照印花稅有關規定在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和各省電信公司分別貼花。考慮到電信企業改革和從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兩費”提取、返還和下拨的特殊情況,為保持稅收政策對電信改革的支援和政策的連續性,經研究,對2000年和2001年度財政返還的“兩費”增加的實收資本17 922 137 364.81元,仍由各省電信公司就地繳納印花稅;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不再貼花。

  摘自國稅函[2002]164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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