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29)

2014-08-03 12:42:00

  2.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與軍隊系統外各單位發生經濟往來所書立的憑證,應按照規定貼花。

  3.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的營業賬簿應按照規定貼花。對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二、房產稅問題

  對軍隊企業化管理工廠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凡單獨設定房產登記,能與企業其他房產原值劃分開的,可免徵房產稅。

  摘自國稅地[1989]99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圖書、報刊等徵訂憑證徵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業務訂立的徵訂發行合同及其訂購單據(實際發生數)屬於應納印花稅的經濟憑證。最近,一些地區詢問,因出版發行業務比較特殊,使用的憑證也較複雜,如何徵稅不夠明確,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徵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二、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徵訂憑證,暫免徵印花稅。

  三、徵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

  四、徵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採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後,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複計稅貼花。

  摘自國稅地[1989]142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軍火武器合同免徵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區和部門詢問,對軍火武器的研制和供應合同是否徵收印花稅。經研究,考慮到軍火武器的研制、生產和供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現明確對下列合同免徵印花稅。

  一、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企業和科研單位,與軍隊、武警總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為研制和供應軍火武器(包括指揮、偵察、通訊裝備,下同)所簽訂的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國防科工委管轄的軍工系統內各單位之間,為研制軍火武器所簽訂的合同免徵印花稅。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1990]200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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