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17)

2014-08-03 13:27:30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和國務院深化石油石化體制改革的要求,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和中國石油化工集團(以下簡稱兩大集團)自1999年開始進行了資產重組和改制上市。原有企業的性質、所屬關係經過重組改制後發生了很大變化,由此涉及到改制後的兩大集團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如何鑒定貼花問題。鑒於兩大集團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要求、落實國家經貿委指標而下達的石油和石油制品配置計劃,根據國務院就兩大集團重組改制有關稅收的指示精神,本著支援企業改革、不增加企業稅收負擔的原則,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對兩大集團之間、兩大集團內部各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的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計劃表”(或其他名稱的表、證、單、書),暫不徵收印花稅。

  摘自國稅函[2002]42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受讓部分國有股權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為支援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整體重組改制,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信達公司)向石化集團轉讓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石化)國有股權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對2004年開行、信達公司分別向石化集團轉讓61.43億股、50億股中國石化國有股權(每股轉讓價格為1.80元)和2005年開行、信達公司分別向石化集團轉讓20億股、8.7176億股中國石化國有股權(每股轉讓價格為2.10元),免徵石化集團、開行、信達公司應繳納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摘自財稅[2006]31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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