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18)

2014-08-03 13:27:21

   三、運輸業

  國家稅務局關於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貼花問題的批复

  對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應比照其他事業單位的規定繳納印花稅。即:對無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不貼印花。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鐵道部拨付部分經費的,只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凡屬經費實行自收自支制度的,應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上述各類事業單位在“七五”期間書立、領受的其他應納稅憑證,應按照我局[1989]國稅地字第48號《關於“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徵免印花稅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條的規定徵免印花稅。

  摘自國稅地[1989]7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道部“八五”後兩年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5號)中有關免徵印花稅的政策於1995年底執行到期。現經國務院批準,對鐵道部所屬單位徵免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以及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辦的工副業企業的營業賬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徵收印花稅。

  根據鐵道部系統的核算體制,上述稅款分別在鐵道部、鐵路局和鐵路分局三級核算單位繳納。

  二、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上述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應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繼續免徵印花稅,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徵收印花稅。

  三、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的,經主管稅務部門批準,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摘自財稅[1997]56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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