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15)

2014-08-03 13:42:2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有關印花稅繳納問題申复報告的复函

  你公司(94)中油建財字第99號文《關於對〈北京市地方稅務檢查報告〉中有關問題的申复報告》收悉。現函复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屬於印花稅應納稅憑證。這一規定不僅適用於境內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也適用於在境外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轉包、分包給國內外公司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應按《北京市地方稅務檢查報告》的意見,照章繳納印花稅。

  摘自財稅[1995]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賬簿徵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的要求,近兩年,國家電力公司及其子公司進行了一系列改組改制工作。由於企業法人地位的改變和建立資本紐帶關係等原因,使各級電力企業的資金發生了較大變化,由此涉及到各級電力企業的資金賬簿如何繳納印花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國家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及電力集團公司內省電力公司的資金賬簿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為了支援國有電力工業企業的改革,對上述公司的資金賬簿在改制前已貼花的資金,因改制和建立資本紐帶關係而層層上移國家電力公司、再由國家電力公司作為其對子公司長期投資的,不再貼花。改制前未貼花的資金及改制後新增加的資金,應按規定貼花。

  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的分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的分公司以及電力集團公司內的省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資金賬簿按規定在其機構所在地貼花。

  四、國家電力公司、電力集團公司、獨立省電力公司以及電力集團公司內的省電力公司按扣除拨給分公司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貼花。

  摘自國稅函[2000]106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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