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14)

2014-08-03 13:42:32

  近接駐你市能源部超高壓輸變電建設公司[1990]能源超建司財字3號《關於天生橋至廣州輸變電工程建設專案有關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的請示》(已抄你局)。對此,我局提出以下意見:

  一、印花稅是對列舉的憑證徵稅,因此,天廣輸變電工程中簽訂的總承包、分包、轉包合同,以及勘察設計、設備材料採購供應、貨物運輸等各項合同,均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徵稅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徵稅並不存在對同一憑證多頭、多次貼花的問題。至於印花稅的負擔,已考慮到同一資金在週轉使用中多環節簽訂經濟合同的情況,因而採用了低稅率、輕稅負、合同當事人雙方負擔的徵收原則,一般不存在無力負擔的問題。

  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並不區分其資金的性質或來源。因此,合同所載金額不分內資或外資,均應按規定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另外,應繳納的印花稅,是否應當列入工程概算的問題,請超高壓輸變電建設公司直接詢問財政部門。

  摘自國稅地函[1990]14號

  國家稅務總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關於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根據實施新稅制的精神和要求,現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地區公司、專業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繳納印花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1.中油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法規,繳納印花稅。

  2.中油公司記載資金的賬簿,1994年1月1日以後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貼花,對啟用的新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免貼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1989]國稅油政字第31號文和[1989]國稅油政字第50號文中,對中油公司免徵印花稅的法規同時廢止。

  摘自國稅油函[1994]13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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