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13)

2014-08-03 13:42:42

  我局[1988]國稅地字第25號《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的第18條曾規定:“對上級單位核拨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拨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複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拨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貼花。”你公司及各成員公司都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企業,因此,各成員公司應各按其拨入資金和原有資金的總額計稅貼花,集團公司本部應按扣除拨付給各成員公司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貼花。今後增加新的成員公司,由集團公司拨付的已貼花資金,仍應由成員公司貼花。由此發生的集團公司本部貼花資金數額超過實有資金數額的,可在以後年度增加資金時,只就實有資金超過已貼花資金數額的部分補貼印花,如果實有資金未達到已貼花資金數額,則不再貼花。對你公司及各成員公司所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賬簿亦應按上述辦法計稅貼花。

  摘自國稅地[1989]41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水庫水工建築物原值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复

  你局(1989)遼稅政四字第117號《關於對我省省屬水庫的水工建築物原值免徵印花稅的請示》收悉。從你局反映的情況看,遼寧省水電廳直接管理的六座水庫,均屬實行“以收抵支、財務包幹”財務管理辦法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水庫的水工建築物(包括大坝、溢洪道和輸水工程設施)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管理。我們意見,對水庫的水工建築物原值,應區分單位不同情況,按照我局[1988]國稅地字第25號文第17條的規定確定徵免,即:以收抵支有盈餘,實行“盈餘定額上交,超收留用”辦法的,應對其水工建築物連同其他固定資產按賬簿所載原值一並計徵印花稅;支大於收,實行“定額補貼,超虧不補,限期扭虧”辦法的,其資金賬簿不徵印花稅。鑒於目前水庫經營的實際情況,為照顧其困難,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對納稅數額較大的,可允許在一定的期限內分次繳納。

  摘自國稅地[1989]97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天廣輸變電工程專案有關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复函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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