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6)

2014-08-03 14:10:51

  證券登記公司代扣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股票交易雙方已經繳納的稅款,代扣代繳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解繳入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準挪作他用。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管理,不得允許代扣代繳單位延期解繳稅款,嚴禁發生拖欠。對於代扣代繳單位已經發生的拖欠,主管稅務機關要採取措施,限期追繳入庫,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加收滞納金。主管稅務機關要將清理欠稅的情況每月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四、建立代扣代繳稅款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地了解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扣代繳情況,明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單位應當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附後),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代扣代繳單位報送的《代扣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報告表》進行匯總,按月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和波動,直接影響到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收入。因此,應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稅務部門要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聯繫,掌握市場的交易情況,定期分析市場變化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影響。除每季定期向國家稅務總局報告外,對於對收入產生重大影響的市場變化情況可隨時專報。

  以上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1997]129號

  國務院關於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為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6月12日起,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照書立時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4‰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調整後,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對該項稅收的分享比例不變,仍為中央88%,地方12%。

  摘自國發明電[1998]5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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