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7)

2014-08-03 14:10:4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代徵手續費提取比例的通知

  近年來,證券市場迅速發展,股盤擴大,交投活躍,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證券交易印花稅手續費增長較快。鑒於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是由計算機系統進行扣繳處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徵費用相對較少,因此,經研究決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代徵手續費提取比例從2%調整為1%。

  為加強預算資金管理,證券交易印花稅代徵手續費只能用於與證券交易印花稅代徵業務相關的開支以及財稅部門的網點建設、稅務徵收電子化建設、稅務宣傳與培訓等專案,不得用於財稅部門及職工的獎金、集體福利等支出。

  摘自財稅[2000]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分行營業賬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方式的通知

  從1999年起,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行)陸續成立了包括開行總行營業部在內的28家分行,業務機構建設已基本到位。經研究,鑒於開行各分行的成立時間不同和財政貼息方式的特殊性,現就開行各分行的營業賬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行各分行啟用的營業賬簿應繳納的印花稅,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開行總行核拨的賬面資金數額(含資本公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開行總行的資金賬簿按扣除拨給開行各分行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稅貼花。

  二、開行各分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實行按年匯總繳納印花稅的辦法。即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開行各分行向當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印花稅。同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財政部《關於核定××××年度基本建設政策性財政貼息預算拨款的通知》和全年貸款合同明細表,經地方稅務局對照核實後,對財政貼息的專案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其餘非貼息貸款合同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實行匯總繳納的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摘自國稅函[2000]10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复

  你局《關於外資銀行分行有關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津地稅外[2001]46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行需拨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帳戶設定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帳戶。關於上述外國銀行分行由其境外總行拨付的“營運資金”如何繳納印花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其境外總行拨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拨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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