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資源稅的納稅申報及會計處理(1)

2014-08-03 15:27:56

  第一節 納稅時間、地點和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

  1.納稅人採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銷售款憑證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凡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都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採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資源稅。

  如果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如果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屬於跨省開採,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礦產品,一律在開採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採地的實際銷售額(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繳納。

  凡是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均是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即在收購未稅礦產品、支付貨款的同時負有代扣代繳資源稅的義務。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的計算公式是:

  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額=收購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三、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繳納稅款的期限。資源稅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納稅人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經核準可以按次納稅。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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