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源稅的納稅籌劃(4)

2014-08-03 15:28:05

  納稅分析:在確知自己企業綜合回收率相對較低的時候不提供或不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數量,這樣稅務機關在根據同行企業的平均綜合回收率折算應稅產品數量時,就會相對少算課稅數量。由於資源稅採用的是從量定額徵收方法,則課稅數量的減少將會明顯地減少應納資源稅額。

  假如企業向稅務機關提供明確的綜合回收率為25%。

  企業實際課稅數量=1 000/25%=4 000(噸)

  企業應納資源稅=4 000×1=4 000(元)

  假如企業未向稅務機關提供本企業的綜合回收率,由稅務機關按照同行業的綜合回收率40%計算。

  稅務機關認定的數量=1 000/40%=2 500(噸)

  企業應納資源稅額=2 500×1=2 500(元)

  可見,不提供準確回收率可以使企業節稅1 500元,從而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第五節 利用優惠政策籌劃法

  按照現行規定,資源稅減免稅優惠主要有如下幾種:

  1.開採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資源稅暫行條例》)

  2.納稅人在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資源稅暫行條例》)

  3.按照(1994)財稅字第041號和財稅字[1996]082號文件規定,冶金獨立礦山(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後由聯合礦山改組成的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徵6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

  4.按照財稅字[1996]082號文件規定,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徵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徵收。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

  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優惠政策,節省資源稅稅款。

  【案例4-3】某礦產開採企業2006年7月份開採銷售原油5 000噸,生產銷售原煤6 000噸,開採天然氣50萬平方米(其中10萬立方米開採原油時伴生,40萬立方米開採原煤時伴生),其適用的單位稅額為原油8元/噸,原煤1.5元/噸,天然氣5元/千立方米。

  納稅分析:企業2006年7月應納資源稅=5 000×8+6 000×1.5+500×5=51 500(元)。

  而根據稅法規定,專門開採的天然氣和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徵稅;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徵稅,那麼如果該企業將採煤時伴生的天然氣分開核算,則可以享受免稅待遇,節約資源稅400×5=2 000(元)。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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