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源稅的納稅籌劃(3)

2014-08-03 15:42:26

  伴採礦,是指開採單位在同一礦區內開採主產品時,伴採出來的非主產品元素的礦石。根據有關稅法規定,對伴採礦量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對伴採礦量小的,則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如果伴採礦的單位稅額主產品高,則利用這項政策進行合理節稅的關鍵就在於讓稅務機關認定伴採礦量小。伴採礦量的大小由企業自身生產經營所決定,如果企業在開採之初少採甚至不採伴生礦,稅務機關在進行認定時,通常都會認為企業的伴採礦量小。等到稅務機關確定好單位稅額標準後,再擴大企業的伴採礦量便可以實現預期目的。如果伴採礦的稅額相對較低,則企業應進行相反的操作。

  伴選礦,是指在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精選的加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生出來的副產品。由於國家對以精礦形式伴選出來的副產品不徵收資源稅,對納稅人而言,最好的籌劃方式就是盡量完善工藝,引進技術,使以非精礦形式伴生出來的副產品以精礦形式出現,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第四節 利用折算比籌劃法

  《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具體規定如下:

  (一)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二)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三)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稅務機關是按照行業水平來確定折算比的,而並非是按照個別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分別測算的,這給我們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預先測算本企業的綜合回收率,並與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相比較。如果本企業的綜合回收率較低,則不需要準確核算提高應稅產品的使用量,力爭以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計算應稅產品的移送使用量,以減少稅款。如果企業的加工技術相對先進,使得本企業產品的加工生產綜合回收率相對同行業較高,便應該準確進行核算,給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的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數量,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4-2】某企業生產煤炭並連續加工生產某種煤炭制品,生產出來的最終產品為1 000噸。已知同行業綜合回收率為40%,由於其採用的加工技術相對落後,使得其產品的加工生產綜合回收率相對同行業企業較低,僅為25%。該企業煤炭的資源稅額為每噸1元。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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