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35)

2014-08-03 15:57:18

  (一)“以藥核稅”。即以開採礦產品使用的炸藥量來間接推算納稅人應稅產品的產量以及銷量、自用量並計徵資源稅,但對較少使用炸藥開採或者由於地質條件差別大、變化大而導致開採一噸礦石使用炸藥數量明顯不等的情況則不適用此種方式。

  (二)“以電核稅”。即以開採礦產品消耗的電量來間接推算納稅人應稅產品的產量以及銷量、自用量並計徵資源稅。採用這種方法也要註意適用條件,並需要取得電力等部門的支援,以準確掌握納稅人的用電量。

  (三)“以器核稅”。“器”指稅控器,或運輸、加工、開採應稅產品的大型器具、設備或設施等。前者,如有的地區針對當地礦山企業售礦使用電子衡器稱重計量的情況,通過研制使用相應的電子計量衡稅控器,從而如實掌握礦石的課稅數量;有的地區由相關部門在煤炭的採場、井口安置監控裝置,以此統計運出量等。後者,如有的地區根據每門窯場燒制磚瓦及其使用粘土的數量,從而以窯核定並計徵磚瓦用粘土的資源稅;有的地方按畝核定鹽場的產鹽量等。

  (四)其他核定方式。指上述三種方式以外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核定徵收資源稅的方法。例如,一些地區以單位建築面積核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稅建築用石、砂的使用數量及其應納的資源稅額;有的地區主要根據煤礦的年設計生產能力、實際生產能力,並兼顧噸煤售價和噸煤銷售成本費用來核定煤炭的產銷量並據以計徵資源稅等。

  四、加強零散稅源管理

  對零星分散稅源實施代扣代繳,是加強資源稅管理,防止稅收流失的重要措施。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重視資源稅代扣代繳工作,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49號)的精神,制定和完善適合本地情況的細化措施,並落到實處。要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要求,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要加強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管理,嚴密程序,加強監管,嚴厲打擊偷逃稅和僞造管理證明的違法行為;對跨地區收購礦產品的情況,各地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非礦產資源主產地的地區也要高度重視,對本地區收購礦產品的企業加強監管,防止納稅人借機偷逃稅款;要逐級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資源稅代扣代繳工作的督查與指導,及時查找代扣代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措施,加強管理,確保代扣代繳辦法的正確貫彻落實。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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