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26)

2014-08-03 16:43:2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复

  你局《關於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人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請示》(京地稅營[2000]29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复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這里所說的“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也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在內。因此,你局可以依照現行規定認定具備一定條件的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摘自國稅函[2000]73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發生時間的批复

  你局《關於資源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請示》(吉地稅發[2002]117號)收悉。經研究,批复如下:

  鑒於資源稅扣繳義務人拖欠貨款,造成稅款拖欠和流失的情況時有發生,為加強徵收管理,嚴肅稅收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六條“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的規定,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明確為支付首筆貨款或者首次開具應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摘自國稅函[2002]1037號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的通知

  為了更好的貫彻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促進合理利用和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規定,我們組織修訂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佈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96年修訂)同時廢止。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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