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24)

  (三)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

  (四)未按規定設定、保管有關資源稅代扣代繳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

  (五)轉借、塗改、損毀、造假、不按照規定使用“資源稅管理證明”的行為;

  (六)其他違反稅收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

  ×××地方稅務局 資稅證字No.

  ×××購貨單位:

  我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旗、區)×××單位,稅務登記號為×××,其開採銷售的礦產品應納的資源稅由該單位自行在我局申報繳納,在此證明有效期限內,請對其銷售的礦產品不要代扣代繳資源稅。

  特此證明。

  銷售單位(章) 主管稅務機關(章)

  經手人: 年 月 日 經辦人: 年 月 日

  說明:

  1.本證明供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係、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使用。銷售資源稅應稅礦產品的納稅人在此證明的有效期限內銷售時向購貨方出具此證明的第二聯,購貨方據此均不代扣代繳其資源稅。

  2.本證明一式三聯,各聯用途和顔色為:

  第一聯(存根),稅務機關留存(白紙黑油墨);

  第二聯(證明),由納稅人交購貨單位作為視同完稅、不代扣資源稅的證明(白紙紅油墨);

  第三聯(備查),納稅人留存備查(白紙藍油墨)。

  3.本證明的邊緣尺寸規格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 092mm規格的平闆紙計算的,即787mm÷6張=131.1mm/張,1092mm÷6張=182mm/張,每張票留0.5mm的紙張裁切偏差,則本證明的邊緣尺寸為13.06cm×18.15cm)。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24)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