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19)
(三)鐵礦石直接入爐用的原礦,是指粉礦、高爐原礦、高爐塊礦、平爐塊礦等。
(四)獨立礦山指只有採礦或只有採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於對外銷售。
(五)聯合企業指採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採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採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六、原油
(一)稠油,是指在油層溫度條件下,原油粘度大於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於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含蠟量超過30%的用普通開採方式不能正常生產的原油。
(二)凝析油視同原油,徵收資源稅。
(三)其他陸上石油開採企業,是指《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的陸上石油開採單位以及在石油勘探過程中有油量產出並銷售或自用的勘探單位。
(四)海上石油開採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企業。
七、鹽
(一)北方海鹽,是指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五省、市所產的海鹽。
南方海鹽,是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廣西五省、自治區所產的海鹽。
液體鹽俗稱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二)鹽的資源稅一律在出場(廠)環節由生產者繳納。
(三)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八、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原資源稅、鹽稅的條例及細則作出的各項徵稅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一律廢止。
摘自國稅[1994]15號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四)獨立礦山指只有採礦或只有採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於對外銷售。
(五)聯合企業指採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採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採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六、原油
(一)稠油,是指在油層溫度條件下,原油粘度大於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於0.92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含蠟量超過30%的用普通開採方式不能正常生產的原油。
(二)凝析油視同原油,徵收資源稅。
(三)其他陸上石油開採企業,是指《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中未列舉的陸上石油開採單位以及在石油勘探過程中有油量產出並銷售或自用的勘探單位。
(四)海上石油開採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採海洋石油資源的企業。
七、鹽
(一)北方海鹽,是指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五省、市所產的海鹽。
南方海鹽,是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廣西五省、自治區所產的海鹽。
液體鹽俗稱鹵水,是指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是用於生產堿和其他產品的原料。
(二)鹽的資源稅一律在出場(廠)環節由生產者繳納。
(三)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八、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原資源稅、鹽稅的條例及細則作出的各項徵稅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一律廢止。
摘自國稅[1994]15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