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28)

2014-08-03 16:27:38

  二、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

  (一)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產品

  9.利用煤矸石、鋁釩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礦粉、鍋爐爐渣、冶煉廢渣、化工廢渣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建築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產的建材產品、電瓷產品、肥料、土壤改良劑、淨水劑、作物栽培劑;以及利用粉煤灰生產的漂珠、微珠、氧化鋁;

  10.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頁岩、高硫石油焦、煤層氣、生活垃圾、工業爐渣、造氣爐渣、糠醛廢渣生產的電力、熱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產的水煤漿,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頁岩生產的頁岩油;

  11.利用冶煉廢渣(*2)回收的廢鋼鐵、鐵合金料、精礦粉、稀土、廢電極、廢有色金屬以及利用冶煉廢渣生產的燒結料、煉鐵料、鐵合金冶煉溶劑、建材產品;

  12.利用化工廢渣(*3)生產的建材產品、肥料、纯堿、燒堿、硫酸、磷酸、硫磺、复合硫酸鐵、鉻鐵;

  13.利用制糖廢渣、濾泥、廢糖蜜生產的電力、造紙原料、建材產品、酒精、飼料、肥料、賴氨酸、檸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紙污泥生產的肥料及建材產品;

  14.利用食品、糧油、釀酒、酒精、澱汾廢渣生產的飼料、碳化矽、飼料酵母、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5.利用煉油、合成氨、合成潤滑油、有機合成及其他化工生產過程的廢渣、廢催化劑回收的貴重金屬、絮凝劑及各類載體生產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產品。

  (二)綜合利用廢水(液)生產產品

  16.利用化工、紡織、造紙工業廢水(液)生產的銀、鹽、鋅、纖維、堿、羊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鈉、亞硫酸鈉、硫氰酸鈉、硝酸、鐵鹽、鉻鹽、木素磺酸鹽、乙酸、乙二酸、乙酸鈉、鹽酸、粘合劑、酒精、香蘭素、飼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17.利用制鹽液(苦鹵)及硼酸廢液生產的氯化鉀、溴素、氯化鎂、無水硝、石膏、硫酸鎂、硫酸鉀、制冷劑、阻燃劑、燃料、肥料;

  18.利用釀酒、酒精、制糖、制藥、味精、檸檬酸、酵母廢液生產的飼料、食用醋、酶制劑、肥料、沼氣,以及利用糠醛廢液生產的醋酸鈉;

  19.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產中產生的廢硫酸、廢堿液、廢氨水以及蒸餾或精餾釜殘液生產的硫磺、硫酸、硫铵、氟化铵、氯化鈣、芒硝、硫化鈉、環烷酸、雜酚、肥料,以及酸、堿、鹽等無機化工產品和烴、醇、酚有機酸等有機化工產品;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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