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3 )

2014-08-03 17:59:5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勝利石油管理局所屬企業油氣資源稅政策的批复

  你廳、局《關於對勝利石油管理局所屬油氣開採企業適用資源稅稅額標準問題的請示》(魯財稅[2005]28號)收悉,現批复如下:

  鑒於你省境內的勝利石油管理局所屬油氣生產企業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15號)下發前,執行與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相同的資源稅稅額,因此,勝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山東境內的全資和控股的油氣生產企業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均應比照中國石化勝利油田有限公司油氣現行資源稅稅額標準執行。

  摘自財稅[2006]5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吉林省油氣資源稅政策的通知

  你省境內的其他油氣生產企業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開採的原油天然氣,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2005]115號)下發前,執行的資源稅稅額是一致的,因此,你省其他油氣生產企業的油氣資源稅稅額標準應比照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現行資源稅稅額標準執行。

  摘自財稅[2006]55號

  第二節 煤 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手工回收煤炭徵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复

  你局《關於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徵收資源稅問題的請示》(遼地稅函[1996]30號)收悉。對你省一些地區的部分單位和個人,在廢棄的煤矸石中利用簡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對外銷售或使用,且這些煤炭屬於未納資源稅的原煤,經研究決定:為便於加強資源稅的徵收管理,對這種未稅原煤,可按其銷售和自用數量依法照章徵收資源稅。

  摘自國稅函發[1996]60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陝西省部分地區煤炭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調整長慶油田等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財稅[2004]19號)的有關規定和相關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將你省延安、榆林兩市境內地方煤炭企業及成陽彬長、旬東礦區煤炭企業資源稅單位稅額調整為每噸2.3元。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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