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源稅的部門規章(1)
第一節 原油和天然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減1994年年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問題的通知
據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資源稅在稅制改革前是按生產數量徵收的,今年新稅制出台後改按銷售數量徵收,如果對銷售今年年初的庫存原油徵稅不予抵減去年已納的資源稅稅款,會發生重複徵稅,並要求解決這一問題。為避免重複徵稅,經研究決定,企業1994年期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數額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以從其1994年1月1日以後所銷售或自用的原油應納的資源稅中予以抵扣。
摘自財稅[1994]8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
為支援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東北老工業基地有關資源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調整衰竭期礦山和低豐度油田資源稅稅額標準問題
請你廳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關於地方減收問題
對因降低資源稅稅額標準而減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決。
三、關於執行時間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摘自財稅[2004]14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經研究決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調整油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後的稅額見附表。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減1994年年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問題的通知
據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和一些地方反映,原油資源稅在稅制改革前是按生產數量徵收的,今年新稅制出台後改按銷售數量徵收,如果對銷售今年年初的庫存原油徵稅不予抵減去年已納的資源稅稅款,會發生重複徵稅,並要求解決這一問題。為避免重複徵稅,經研究決定,企業1994年期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數額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以從其1994年1月1日以後所銷售或自用的原油應納的資源稅中予以抵扣。
摘自財稅[1994]8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油田企業資源稅稅額的通知
為支援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經國務院批準,現就東北老工業基地有關資源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調整衰竭期礦山和低豐度油田資源稅稅額標準問題
請你廳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關於地方減收問題
對因降低資源稅稅額標準而減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決。
三、關於執行時間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摘自財稅[2004]14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經研究決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調整油田企業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標準,調整後的稅額見附表。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