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資源稅的基本制度(1)

2014-08-03 18:12:42

  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徵稅範圍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開採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採或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摘自《資源稅實施細則》第二條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額,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執行。

  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徵收或暫緩徵收資源稅,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本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

  對於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的稅額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摘自《資源稅實施細則》第四條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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