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資源稅概述(4)

2014-08-03 18:26:56

   二、我國資源稅的作用

  我國自1984年10月對原油、天然氣、煤炭開徵資源稅,而後逐步擴大徵收面,改進計稅辦法。現行資源稅基本法規是國務院1993年12月25日發佈的、自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資源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1993年12月30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資源稅實施細則》)。總結近20年的徵收情況,資源稅的主要作用,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調節我國各地區、各企業之間由於其開採的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促使企業公平競爭。

  (二)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和保護,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從而有利於從源頭減少和防止破壞資源、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現象發生。所以,在我國尚未建立專門的環保稅的今天,資源稅被公認為我國最具有環保作用的綠色稅種。

  (三)有利於緩解我國東、西部地區之間收入和經濟發展的差距,變中西部的資源優勢為經濟優勢,促進我國西部大開發和地區間經濟的均衡發展。

  第四節 我國資源稅改革的政策取向

   一、現行資源稅存在的問題

  1.性質定位不合理

  現行資源稅雖然明為以“調節級差、普遍徵收”為原則,但實際上是以調節級差收入為主,屬於級差性質的資源稅。這種性質定位不僅與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於沒有給出資源價格,不能將資源開採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因而極大地限制了資源稅作用的有效發揮。

  2.徵收範圍過窄,稅目設定不合理

  我國資源稅徵收範圍僅包括礦產品和鹽,共七個大類。對於其他人類經濟活動覆蓋的自然資源,如水源、草原、森林、其他礦產品等均未列入徵收範圍。資源稅徵收範圍過窄導致自然資源被廉價甚至無償使用,帶來企業成本的外部化和社會化,導致了對環境和生態的雙重破壞。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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