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資源稅概述(1)

2014-08-03 18:42:11

  第一節 資源稅的概念及分類

   一、資源和資源稅制

  資源包括的範圍很廣,可以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資源包括:物力資源、人力資源和財力資源,也就是說,構成社會生產力的三大要素,即勞動力、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都屬於資源範畴。因此,從理論上講可以以廣義資源作為課稅對象來設計稅制。對物力資源、人力資源和財力資源課稅,可以體現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原則,調節不同自然資源的級差收入;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減少人才浪費;促進投資效益的發揮,避免資金的積壓浪費。從賦稅發展史上考察,廣義的資源稅已有實踐的歷史。如古代的人頭稅,雖然與現在學者所說的“人才稅”在徵收目的、納稅人、徵收範圍以及徵收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也可以視為對人力資源的課稅;在近代,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曾經徵收過資金稅,有的國家目前還在徵收;在現代,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都在對自然資源徵收資源稅。

  狹義的資源是指土地、礦藏、森林、草原、生物及水資源等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質財富。對這些人類正在進行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進行徵稅即為狹義的資源稅。我國的資源稅制就是對自然資源徵稅稅種的總稱,其中包括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這些稅種主要是對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徵稅。

  其中,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其徵稅範圍目前僅限於礦產品和鹽。

   二、資源稅的分類

  資源稅按其徵稅目的和意義的不同,可以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

  一般資源稅是指國家對國有資源,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者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徵收的稅。這種稅體現了普遍徵收和有償開採的原則。一般資源稅的理論依據是馬克思的絕對地租原理。馬克思指出,在商品經濟條件下,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存在是產生絕對地租的原因,並決定著地租的性質。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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